《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2012年《司法解释(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2)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
(4)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5)—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2012年《司法解释(一)》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2)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第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第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第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第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第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第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第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第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4)对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排除了当事人的选择。《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该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