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说,如果对方没有钱的话,就不要再起诉了,否则不但自己一分钱得不到,还要自己再搭一些诉讼费。
在多年以前,这个事情可以说是现实存在的。
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因为现在有一个规定,叫胜诉退费。
简单的说,就是只要你官司打胜了,之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是可以退还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7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明确规定: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接下来,我们就来展开说明一下。
1.胜诉退费的范围主要有三类,分别为:
(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至于何为申请费,现在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各地的做法也不同。比如保全费,有些法院会给退,但有些法院会判令由败诉方直接给付胜诉方。
当然,胜诉退费并不一定是100%返还的,而是需要看一下最终胜诉的情况。
如果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诉讼费用会全部返还,但是如果只是部分支持请求,则只会返还予以支持的、所对应的部分。
比如原告起诉要100万,但是法院判决支持被告偿还原告70万,那么,胜诉退费的费用只是70万所对应的诉讼费,而剩余30万所对应的诉讼费是由原告自行承担的。
2.在上诉退费的程序方面,并不需要当事人申请,而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
从现实的做法来说,很多法院在最开始受理案件、立案、让原告交纳诉讼费的时候,就会要求原告提供能够接收退费的银行卡等信息。
当然,有些法院也会在案件生效以后,再通知当事人单独提供。
在法院判决的时候,裁判文书上会表明案件受理费多少元退还原告,同时责令被告于多长时间内交纳至法院,逾期予以强制执行。
在案件生效以后,法院便会在一系列的内部审批手续之后,将相关的诉讼费用退还至原告的账户中。同时法院还会将这部分费用往执行局移送,立为强制执行案件,由执行局向被告收取。
当然,有些被告会主动缴纳,那就省去了执行的烦恼。
3.其实,不只是胜诉以后的诉讼费,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也是可以退还的,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或者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以简易程序或小额程序审理的,均减半收取。
二是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的,会退还相应的诉讼费。不过这有个时间限制,必须是在法庭调查终结之前,如果开过庭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了,那么不可以再减少诉讼请求了。
三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相关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四是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诉讼费予以退还。
五是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的,应当退还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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