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逐条解读——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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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关于对特定对象限制适用死刑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限制适用死刑,体现了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贯的刑事政策,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同时思想还不固定、可塑性尚大,相对地容易接受改造等因素,不应当适用死刑。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考虑到胎儿是无辜的,从人道主义出发,明确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

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修订刑法时,在总结以往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以及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本条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一是,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二是,删除“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关于修改年龄表述,将“岁”改为“周岁”,是1997年刑法的统一修改,表述上也更为严谨和准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虚岁”“周岁”的认识分歧,解决实务问题。关于未成年犯判处死缓的规定是否应当保留,一直有反对意见认为,死缓在性质上只是死刑执行的一种制度,不是独立刑种,不应单独规定判处死缓;与刑法规定的“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从国外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都规定对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199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处死刑,我国对这一规定并未提出保留,就应当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对国内法作相应调整。对此,也有少数主张保留死缓的意见。立法机关最终从严格限制死刑的立法精神和未成年人一贯刑事政策及与公约一致考虑,删除了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

3.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1997年刑法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作了规定,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没有作出规定。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多有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呼吁。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也要求积极探索有关老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建立对老年人犯罪适当从宽处理的法律机制,明确适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立法机关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

一是查阅了大量历史资料,我国自西周至唐、明、清各朝代至民国时期的法律都有老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史上对此已有比较完备的法律机制;

二是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贯的刑事政策,尤其是近年来,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基本没有适用过死刑,所以对这部分老年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其影响面极小或者基本没有影响,不会对现在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损害;

三是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按照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其实际执行期限最少在十五年以上,对于七十五岁的人,服刑期满最少也要达到九十岁,对于老年人来说,惩罚的力度已经足够,刑罚的目的可以实现;

四是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倡导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

五是对于极个别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保留适用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社会公正,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家属,减少社会矛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下列两种人不能适用死刑: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和从刑事责任能力角度的考虑,且也与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和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的,适用本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是决定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十八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八周岁,在此之前,则为不满十八周岁。

二是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无论是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怀孕的,都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第二款是关于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犯罪行为人作为被告人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阶段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情况。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满七十五周岁,到审判阶段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况。“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手段凶残、冷酷,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本款规定的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实际适用本款规定时应当注意,只要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就应适用本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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