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故意杀人犯”受益法律援助 被无罪释放

四川新闻网南充6月26日讯(王德林)6月25日,一成年女子来到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将一面书有“伸援助之手,献诚挚爱心”的锦旗送到该中心主任杨波的手上,激动地说道:“感谢你们的法律援助,被关押两年有余的周玉瑗老人终于被判无罪,让她重获人生自由…….”

2013年2月28日,公诉机关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关于周玉瑗涉嫌故意杀人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到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办理。

公诉机关对周玉瑗的指控是:被告人周玉瑗与被害人华果(化名)系邻居。2012年2月左右,因华果帮周玉瑗编制鸭笼,二人发生了男女关系。此后华果不顾周玉瑗患有妇科病身体不适,多次频繁地与其发生性关系。周玉瑗怨恨华果不顾忌自己的身体,便生杀人之心。2012年4月19日中午,周玉瑗在家中看见华果家中的烟囱冒烟,估计其已在做饭,便准备好农药前往华果家,趁其不备将农药投放于华果正在煮油稀饭的饭锅中,后从彭家后门离开。当晚村民发现华果已死于家中。经鉴定,华果系有机磷类化肥农药中毒死亡。于2012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执行逮捕。公䜣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玉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纪明律师事务受理该案后,查阅了档案,核实了相关证据,会见了当事人,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在周玉瑗案随案移送的有罪供述中存在矛盾,并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出席广东省广州市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讲话精神,同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延期审理。

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收集大量证据及提供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后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玉瑗犯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如投放的何种农药、作案工具的去向以及周玉瑗在案发前是否到过案发现场等方面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尚存在一些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虽然进行了补充侦查,但以上矛盾和疑点仍未能得以合理排除,达不到定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玉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关于周玉瑗所提供自己没有投毒杀死华果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证据不足,周玉瑗无罪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周玉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极不稳定,且多次翻供,即使在其有罪供述中对投放农药名称、性状、来源等描述也前后不一致,侦查人员虽将周玉瑗家搜集到的所有瓶装或者袋装的农药物品进行了检验,但其成分均无法与死者胃内容物、肝组织内的毒物成分完全吻合,其次,侦查人员按照周玉瑗在有罪供述中的交待,对其焚烧塑料袋的现场以及丢弃塑料袋的垃圾进行了翻抄及检验,但未发现焚烧残留物以及毒物成分,因此,对周玉瑗交待的作案工具的去向没有证据印证;侦查机关虽然搜集了诸多的证人证言,但无一人证实到周玉瑗在案发时间段内去过华果家。故本案又缺乏周玉瑗在案发当天到过案发现场的证据;侦查机关案发后第二天即2012年4月20日下午就到华果的死亡现场进行了勘查,但并未发现与周玉瑗有关的痕迹物证。综上所述,本案的间接证据不能与周玉瑗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不能证实周玉瑗在案发当天投放了农药致华果死亡。因此,周玉瑗及其辩解、辩护意见与现已查明的证据相符,予以采纳。根据现有证据,被害人华果死亡后果尚无法认定系周玉瑗所为,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人周玉瑗无罪,于2015年6月14日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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