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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兼谈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迅速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网络主播作为直播行业的核心要素,其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主播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将这一话题再次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并分析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案例回顾:主播状告公司,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成立
该案中,主播小王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约定小王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时间、场地及账号上进行直播,并按月领取工资。公司在后期却单方面降低工资计算比例,并拖欠工资。小王在争取权益未果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直播收益由公司统一管理分配,且受到公司的监督和管理,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最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焦点分析:如何界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法律关系?
该案例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也再次凸显出界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在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提供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在网络直播这种新兴行业中,由于其工作方式、收入模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导致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难以完全适用。
一方面,部分观点认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是《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作关系。主播拥有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可以自由选择直播内容、时间和方式,并通过与粉丝互动获得收益。经纪公司则主要负责提供平台资源、宣传推广等服务,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双方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尽管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签署的并非传统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体现出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例如,部分经纪公司会对主播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规定直播时长、内容规范、粉丝互动方式等,甚至会对主播的言行举止进行约束。主播的收入也往往需要通过经纪公司进行结算,其经济利益与经纪公司密切相关。从实质内容来看,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穿透形式看实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 courts 在审理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劳动争议案件时, increasingly 强调要“穿透 contractual forms to examine the substance”, not to be bound by the name or form of the contract, but to focus on the actual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Specifically, the courts will comprehensively consider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the nature of the identity relationship, the method of income distribution, the degree of autonomy in work, the existence of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and the provision of labor tools and workplace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re is a labor relationship.
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挑战与应对
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也暴露出新业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一些问题。
新业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权益缺乏了解, often neglect to sign labor contracts or sign contracts that are not standardized, making it difficult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when disputes arise.
新业态用工模式灵活多样,劳动关系认定难度加大, traditional labor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difficult to fully adapt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w forms of employment, leading to difficulties in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ractice.
新业态平台责任边界模糊,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some platforms exploit loopholes in regulations, evade their legal obligations, and infringe up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为了保障新业态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建议制定专门针对新业态行业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平台责任、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等内容,为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新业态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引导平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平台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增强劳动者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劳动合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丰富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新业态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只有明确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才能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劳动者与企业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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