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合作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本期主要普及一下,合作关系和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在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有的劳动者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社保没有在实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缴纳,甚至工资都是被用人单位以现金或其他主体代付的。

这样的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就会特别被动,甚至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个前提都变得举证困难,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后续的权利自然没有了主张的基础,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

在实务当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合作关系等等往往都具备自然人主体向法人主体提供劳动的情形,但如何区分这几类关系,在实务中因为存在种种因素或因相关证据保留不足而认定困难,本文就劳动争议纠纷中针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的区别进行介绍。

说到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等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人身上的隶属性和经济上的依赖关系。

劳动关系最主要的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同时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而合作关系或劳务关系主要受双方之间的合作合同所调整,合作方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当事方间不存在如劳动关系那般紧密的身份上的隶属性。

故在实务中,如当事双方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但需要判断主体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是合作关系,均可依照上文中列明的不同情形进行甄别确认。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劳动关系可总结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同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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