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的美某某与丈夫结婚后育有3个孩子,才某某是其中一个女儿。
2013年,才某某结婚出嫁,婚后生育1个孩子,因才某某与丈夫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才某某只分得一部分羊群,之后便带着孩子艰难的生活着。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某某带着年幼的孩子,赶着羊群回到娘家求助。母亲美某某看到女儿和外孙女生活艰难,很是心疼,虽然家中条件并不富裕,但不忍心让女儿继续在外受苦,美某某决定拉女儿一把。随后,美某某将自己的草场以低价承包给了才某某,供她在其草场上放牧。
起初,才某某感激母亲的帮助,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向母亲交纳草原承包费。随着时间的推移,母亲一心帮助才某某的行为却引得才某某的姐姐心生不满。在姐姐的挑唆下,才某某以草场是父亲(已过世)所有,母亲没资格使用为由,拒绝向母亲支付草原承包费,最后甚至将该草场占为己有。为维持家庭和谐,美某某多次找才某某好言相劝,但都遭到拒绝,之后美某某又找到乡镇府、村委会请求调解,均无果。无奈之下,美某某将才某某起诉至都兰县人民法院。
援助
此案中,美某某60多岁,长期居住在农村牧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淡薄,不懂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知法律援助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力,美某某便来到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都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美某某法律援助并将此案指派给都兰县香日德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布仁巴义尔。
布仁巴义尔接受指派后,先是查阅案件材料、向当事人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制作了谈话笔录,随后又到美某某所在地乡政府、村委会调查走访,调取证据。布仁巴义尔经调查了解到,1975年2月,原告美某某与丈夫道某某在都兰县香加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3个女儿,才某某为其中一女儿,2011年12月30日,都兰县香加乡人民政府颁发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表并记载,承包户主姓名为“道某某”。承包方草原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道某某、美某某”,其中道某某为户主,美某某为妻子。才某某于2013年结婚,2014年离婚,并于2020年起使用该草场至今。近几年,原告美某某向才某某索要承包给她的那片草场,但才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持好双方当事人之间友好亲属关系,布仁巴义尔多方面给美某某、才某某做思想工作的同时向法院请求调解,但都调解无果。
今年5月27日,都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布仁巴义尔出庭为原告美某某代理,在庭审中,布仁巴义尔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相关证据(草原使用证、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表、香加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香加乡村委会出具便函)。6月8日,都兰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被告才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离位于都兰县香加乡科学图村草场的判决。最终,在布仁巴义尔的努力下取得此案胜诉。
点评
此案系物权保护中的排除妨害纠纷。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此案中,涉案草场属于原告美某某以及丈夫道某某共同合法所有,被告才某某占用草场,辩称是父亲留了一部分草场归于自己使用,但并未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举证责任,且原告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此案被告才某某并不属于涉案草场的实际使用人,故被告占用原告的草场于法无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案件承办人认为对该侵犯行为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原告美某某诉请被告将占用的草场返还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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