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法律如何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

“我单方面宣布,我与养子从今天开始解除收养关系,此后我们双方再无瓜葛。”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影视作品中,此类场景很常见。不过,收养关系的解除,并不是这么简单。

  收养关系能不能解除?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收养关系确实可以解除,且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方式。如果是协议解除,在流程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当事人还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不过,也有一些情况下收养关系是不能解除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处理,往往是较为棘手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养子女已经成年并能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要考虑老人的赡养费问题。无论谁主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都应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责令养子女承担养父母的生活费用。同时,如果成年养子女存在虐待、遗弃养父母行为的,还应当全额补偿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对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共同财产,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依法取得的应由其个人享有的财产,应允许养子女保留。例如养子女因继承、接受赠与等原因取得的财产,养子女合法劳动所得,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可以通过分家析产明确养子女应得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份额。

  此外,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一方死亡,其遗产未分割的,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仍然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并取得其应有份额。(□本社记者 庄德通)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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