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话刑法》第二十讲:客观要件—危害结果(结果加重犯)

我们今天讲客观要件中的第三个构成要件,就是危害结果,前两篇中我们讲的是的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要制造法益侵害事实,它包括两种状态,一种是实害结果,一种是危险状态。我们把两种状态称之为实害犯与危险犯。当然还有其他的概念,比如说行为犯与结果犯 。其实危险犯与实害犯更能揭示法益侵害事实。

实害犯:立法者规定成立这个罪的条件,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比如生产销售劣药罪,这个罪立法者就规定了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构成此罪。

危险犯: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立法者规定成立这个罪的条件要求造成一种具体危险。所谓具体危险,就是一种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最常见的就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比如疫情期间的口罩,口罩算是医疗器材,在疫情刚开始的时候,许多人生产口罩赚钱,然后卖到国外去,但是不符合标准,搞得国外的怨声载道。后来国家把这个管住了。问这种行为是不是具体危险犯?

立法者规定具体危险是一种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那个口罩如果只是材料不符合规定,它没有具体的危险,紧迫的危险,所以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但是可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规定只要实施这种行为,就认为有一种抽象的危险,也称之为行为犯。最常见的就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比如说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法者就规定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并不要求对人体健康有具体危险,更不要求有实害结果,不要求出事,依然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

案例一:

狗蛋拿面粉去冒充避孕药,然后进行销售,结果有些男女恋人服用了这个所谓的避孕药,最后发现没效果,还是怀孕了。问狗蛋构成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首先拿面粉做避孕药,并没有给人体健康造成实害结果,也没有造成具体的、紧迫的危险,就是耽误事的问题。但是生产销售假假药罪并不要求失害结果,也不要求具体危险,他只要求一种抽象的危险,所以狗蛋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行为(A罪),但造成了加重结果(B罪),两者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就加重处罚,这就叫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

不要误以为只要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一个基本结果,一个加重结果,那就是结果加重犯,不能这样认为。我们结构上必须加上法定性,就是刑法必须对这个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处罚,那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比如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所以就是个结果加重犯,但刑法在强制猥亵罪里面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加重处罚,所以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就不是结果加重犯。再比如,刑法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里面规定了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那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就是结果加重犯。重婚罪里面没有规定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为重婚罪不可能把人重死,所以重婚罪致人死亡就不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成立的主观要件:主观上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比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个加重犯,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是故意,就直接成故意杀人罪了。还有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这个结果加重犯,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失很好理解,因为犯罪人的目的是为了谋财,而不是害命。故意是如果受害人剧烈反抗,犯罪人为了实现抢劫目的故意致人死亡,这就是故意。

案例二:

有个歹徒要强奸一个妇女,妇女激烈反抗,结果这个歹徒抓住头发就往栏杆锐角撞,撞一下给撞晕了,撞晕以后强奸了,强奸完走了,过了一会儿,这个女的就死了。

很明显这个歹徒是故意心理,而不是过失心里,肯定要定强奸罪致人死亡这个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VS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有一个很重要的要件,就是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必须是一个行为。这里要和想象竞合犯进行对比,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相同点都是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触犯两个罪名,也就是说他们本质是相同的,只是说处理的规则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然后择一重罪论处, 哪个重定哪个。结果加重犯是不择一重罪论处,就定基本犯,然后把加重结果作为基本犯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加重处罚。所以结果加重犯这种处理其实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产物。

案例三:

狗蛋把小芳绑架,用绳子一捆,然后出门 门问小芳的丈夫要钱,钱没要到,回来一看芳死了,原来绳子勒得太紧。问狗蛋怎么处理?

我们知道狗蛋只要把人绑住了,绑架罪就已经既遂了,至于有没有要钱行为不重要。狗蛋是一个行为导致了两个结果,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对小芳的死他持的是过失心理。应当是什么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但是以前没有想象竞犯这个规则来处理,就定绑架罪,然后过失致人死亡规定成绑架罪加重处罚,定绑架罪致人死亡这个结果加重犯,处死刑。后来就觉得这样判死刑有点太狠,所以立法者把这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给删掉了,还是定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所以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就是,如果在想象竞合犯的基础上加一个法定性,就是特事特办,就变成了结果加重犯。把结果加重犯的法定性去掉就变成了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的判别标准: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这个因必须是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不能是新的行为。其中的标准就是,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里面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因必须是基本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就是暴力行为是不是为基本犯服务的,我们把这个叫目的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

案例四:

辽宁的狗蛋把小芳给强奸了,强奸了以后在穿衣服的时候,小芳就瞄了眼说,那么小还好意思强奸我,怎么和吴亦凡一样带个牙签出来祸害人,真不是个东西。狗蛋听见这句话立马就怒了,怒不可遏,一怒之下把小芳打成重伤,问狗蛋怎么处理?

狗蛋应该是强奸罪加故意伤害罪重伤,数罪并罚。因为狗蛋强奸罪结束以后故意伤害,前后实行的是两个行为,故意伤害不是为强奸罪服务的,不能定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个结果加重犯。

案例五:

狗蛋强奸小芳,小芳激烈反抗,狗蛋为了得逞将小芳打成重伤。问狗蛋怎么处理?

狗蛋应该定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个加重犯,因为故意伤害这个行为是为强奸做准备的。

案例六:

狗蛋还是要强奸小芳,先是强吻,强吻的时候小芳激烈反抗, 一下把狗蛋的舌头咬断了,狗蛋怒了,一气之下直接把小芳杀死就跑了。问狗蛋怎么处理?

首先狗蛋强奸罪没有既遂,其次实行了第二个行为,杀人行为,杀人行为不是为强奸罪做准备的,只是单纯泄愤,所以不能定强奸罪致人死亡这个结果加重犯。应该定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所以判断是否是结果加重犯的底层原理,就是判断杀人行为是否是为基本罪做准备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说为了抢劫杀人,把人杀死,定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抢劫过程中压制人的反抗导致死亡,定抢劫罪致人死亡。抢劫完成以后为了不被抓,杀人灭口,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案例七:

甲乙两个人想抢劫一个网约车女司机的钱,欺骗人家说我们要去郊外,等到了荒郊野外以后,就把女司机的身上的钱抢到手了,抢到手以后甲就给乙说,你看咱们现在不能立马走,不然这女的立马就报警了,那咱们可能走不了多远的,你去捡一块砖,咱们把她拍晕再撤。乙一听有道理,大哥你考虑很周到,你就适合当大哥,乙就出去捡砖去了。

甲把乙支走其实有他的小心思,他想单独强奸这个女司机,女司机激烈反抗,甲就把女司机打成重伤骨折了,然后进而顺利的完成了强奸。小弟乙拿着砖就回来以后看见甲和女司机衣冠不整,女司机在那哭呢。乙就明白怎么回事了,说大哥你这不厚道,你把我骗出去竟然是为了享受,我也要雨露均沾。大哥甲说行行行,你快点。小弟乙把女司机也给强奸了。强奸完了以后,把女司机又拍晕了,拍成重伤,然后两个人撤了。问甲乙怎么处理?

首先甲,乙两人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既遂,最后两个人拿砖把人拍晕了,拍成重伤了,这个重伤结果不是为抢劫做准备的,只是为逃跑做准备,定故意伤害罪重伤。

甲趁乙不在场,强奸女司机的时候人家反抗,为了压制反抗把女司机打成重伤,进而顺利强奸,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因为他打人这个行为就是为强奸做准备的。同时乙在强奸的时候甲就在旁边,甲的先行行为让女司机陷入了危险状态,所以有救的义务,反而不救,构成不作为犯,所以甲最后应该是抢劫罪,强奸罪致人重伤,强奸罪的帮助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四个罪,数罪并罚。

甲在强奸的过程中乙不在场,所以乙不构成不作为犯,所以乙最后应该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重伤三个罪,数罪并罚。

这就是结果加重犯里面因果关系中因的辨认。喜欢的小伙伴请点赞收藏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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