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66 | 发生了工伤,可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7月29日消息(见习记者 袁玉龙)为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该专栏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主题教育的重点抓手,旨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对社保医保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问:职工发生了工伤,可以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呢?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获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到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是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工伤职工都能全部获得以上待遇,而是要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来判断可以获得哪些待遇,哪些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都说工伤医疗费用是可以报销的,为什么我们同事这次发生工伤,你们社保中心却说他的工伤医疗费用报不了呢?

答:个别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主要是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其他主体来承担。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您可以对照了解下您的同事属于哪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缴费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是用人单位缓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依据政策申请缓缴社保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补缴完毕工伤职工的社保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是存在第三人侵权的,如交通事故第三方全责、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况,依据《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

五是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和实习学生的,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由于在上述的特殊情形中,存在其他的责任方,所以社保基金不予支付工伤医疗待遇。但是如果经由司法程序等措施,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仍不能追偿到位的,也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问:因工伤残了,怎么办呢?

答: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被鉴定为不同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和生活自理等级,会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同层级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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