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佳俊/律师/刑事辩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法)
最近,徐律师接到一个当事人关于报案的咨询,说自己因轻信朋友介绍的投资项目,被诈骗七万余元,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却迟迟不肯立案,就连一张《受案回执》都没拿到。由于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办案民警的说法他也一知半解,对于办案民警的打发也不知所措。最后,他自己也不明白案件为什么立不上。
这让我想起2019年3月接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张女士同样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被拒,被告知案件属于经济纠纷,应当去法院打官司。无奈之下,张女士寻访了十几位律师,最终觉得我们比较靠谱,遂委托。经询问原委,我们得知,张女士通过交友软件结识嫌疑人李某,二人相处期间,李某编造各种理由向张女士“借款”数十几万元,之后玩失踪。我们接案后,初步分析,本案涉及婚恋纠纷、婚恋交友诈骗的问题,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无疑会成为公安机关是否受理、立案的理由。
那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其频频碰一鼻子灰呢?是准备的不充分吗?实际上,张女士除了没写书面报案材料《刑事报案书》之外,准备的材料还算比较多,有聊天记录,有转账记录,还自己在网上搜索了类似新闻、案例。但就是因为材料太多,不知围绕犯罪构成,提取重点、要点,类案看似相似,其实不是一回事,张女士缺乏辨别能力,导致公安机关怠于审查她提供的材料,干脆拒之门外。
由于时间跨度长,聊天记录量大,转账频繁,材料看得人眼花缭乱。我们接手后要做的工作就是,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从大量的材料中筛选中与犯罪构成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然后对涉嫌虚构、隐瞒的部分进行初步查证、核实,统统划好重点。这样既能保证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又能突出重点,积极提供线索,指引侦查方向,让办案人员事半功倍。最后,围绕犯罪构成写一份《刑事报案书》,并精选一两例真正的类案,一并提交。杂乱无章地扔给公安机关与有条不紊地呈现在他们面前,哪种方式更容易让人乐于接受?显然是后者。
可能有人会问了,受案、初查,这不是警察应该做的吗,律师怎么把警察的事都做了?是的,这是警察应该做的事,但这也是每个当事人自己的事。一个案子,只是公安机关受理众多案件中的N分之一,但却是每个当事人的百分之百,谁比谁更上心?谁比谁更有时间和精力?虽然法律规定的比较理想,但现实有现实的无奈,能变通则适当变通一下。所以,为了提高受案、立案的效率,当事人自己的参与度也要高,不能当甩手掌柜。
上述的准备工作做好了,是不是一定能立上案?也不一定。那些只是基础工作,是否能立上案,还得看情况。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的案件立案,很难。之所以难,首先是受发案数、破案率等考评指标的影响。发案数反映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破案率显示一个办案单位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能力。一座城市,社会治安好,百姓安居乐业,能吸引投资、增加流动人口,能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现实中,如果立了案破不了案,不但会增加发案数,还会降低破案率,案件侦破的难度直接导致难以立案,或者出现“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2015年11月4日,公安部出台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完善受案立案意见》),其中明文规定,“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
至此,发案数、破案率的障碍在文件上解除了,但新的问题又来了:涉及经济犯罪的案子,立还是不立?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公安部连下三道禁令,先后为1989年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的《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5年的《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三令五申强调公安机关不得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而且,《完善受案立案意见》除了消除发案数、破案率的障碍,同时还是强调了“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要严格追究责任。这或许是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处理态度慎之又慎的原因。
综上,一个刑事案件是否能立上案,与前期准备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办案人员的侦办意愿和水平、当事人和律师锲而不舍的态度等因素不无关联。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经过我们锲而不舍的努力,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我陪同张女士及其家人前往办案单位做笔录,前后持续三个小时。在我的坚持下,办案人员也依法向张女士出具了《立案告知书》,该案得以圆满立案。虽然我走出办案单位已经是晚上11点多,颇有些疲惫,但内心无比欣慰。当然,这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如果采取上述方法还是无法正常立案,我们只能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最起码,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穷尽程序加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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