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难言之隐及律师评析

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难言之隐及律师评析

近日,四川省高院下发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以下简称审判指南)和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典型案例,希望以此指导申请执行人有效开展刑事自诉行为,震慑“老赖”们。

那么,拒执罪刑事自诉有没有难言之隐呢?未来的希望又在哪里呢?

司法案例

一、拒执罪公诉案件

案例1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黑01刑再2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春桥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赵春桥明知自己有义务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申请人张冬梅于2018年11月9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于2019年5月13日将其名下的房产进行转让,所得交易款项拒不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再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案例2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鲁13刑终278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广省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其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后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上诉人付广省所提“欠款已还完,不存在执行案件,应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付广省应偿还借款的事实有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予以确认,至本案案发期间,付广省一直未偿还该借款,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其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

案例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京03刑终458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自诉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博利达公司所提交的材料,现博利达公司指控陈向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故,原审法院裁定对自诉人博利达公司的自诉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辽01刑终358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在其与周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周某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周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清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理;而对于缺乏罪证且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上诉人汪胜军控诉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上诉人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缺乏被起诉人犯罪的相关罪证,故一审法院以本案缺乏罪证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案例5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2)豫10刑终190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自诉人提起自诉,应当说明被告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郑永刚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张安省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确实无法联系到原审被告人,属下落不明。另一被告人赵爱玲经查明已死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自诉人郑永刚对原审被告人张安省、赵爱玲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郑永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难言之隐及律师评析

律师评析

一、拒执罪的追诉程序

拒执罪的追诉程序分为两种,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两种程序并存。

公诉程序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侦查、调查后移送人民法院起诉的司法程序,其定罪率非常高。当事人肯定希望通过公诉程序来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从而达到要钱的最终目的。

自诉程序是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自诉人是个人,提起刑事自诉的程序、罪证收集等非常严格,难度很大,能够最终实现自诉定罪的几率非常低。

二、拒执罪刑事自诉的条件

拒执罪刑事自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项条件是实体认定条件,第二项条件是程序认定条件。第二项条件又可以细化为三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

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

3.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又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

这里的“书面答复”期限,四川省规定的是30日,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项条件中的三种情形,只要具备任意一种即视为程序认定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刑事自诉。

三、拒执罪刑事自诉的难言之隐分析

本文所要讨论的拒执罪刑事自诉难,并非是指申请难,而是指定罪难。

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各地的审批指南等,均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刑事自诉持欢迎和鼓励的态度,申请刑事自诉的难度不大。

拒执罪刑事自诉的难度体现在最终的审判结果上。从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的拒执罪案例来看,公诉案件的定罪率接近100%,自诉案件的定罪率接近于0,可谓天壤之别。

自诉人个人的力量是单薄的,如果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不给予自诉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自诉人将难以破解财产线索查找难、居住地址查找难、证据原件获取难等难题。

其实,拒执罪刑事自诉难的窘境其实已经隐含在自诉逻辑上——拒执罪的刑事自诉其实是在公诉之路不通情况下迫不得已的选择。试想:公诉之路已经走不通了,继续走刑事自诉之路,其成功的几率可想而知!

拒执罪刑事自诉还有一个非常大的难点在于,法院驳回起诉或者驳回上诉的案件,理由多为“对指控的事实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本案缺乏罪证”、“自诉缺乏罪证”等。这些理由笼统而模糊,缺乏具体的指向性,自诉人不知道如何改进,其他自诉人也无法学习和借鉴。罪证标准让人迷惘。

不过,四川高院审判指南也是对这种状况的一种思考和改进,有助于拒执罪刑事自诉成功率的提升。

四、拒执罪刑事自诉接受控告的公安机关

拒执罪刑事自诉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先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那么,应该向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控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这个逻辑,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的,应当是向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同理,自诉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也应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控告。这样,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的难言之隐及律师评析

拒执罪的刑事自诉程序在不断的完善,应当说是一种进步,对“老赖”们无疑是释放了一个巨大的信号。如果想要取得更大的效果,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国家公权机关更大“协助”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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