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案件空间较大,但过了诉讼时效,佛说佛度有缘人

吸毒案件空间较大,但过了诉讼时效,佛说佛度有缘人

一天下午,在律师楼,我们团队接待了吸毒人员小赵。

小赵是位很帅气的小伙子,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不久,在IT行业工作。他说前几个月,他和几个朋友到泰国旅游,在海边,吹着海风,数着星星,他们几个和当地的朋友一起喝酒唱歌,很嗨。他喝多了,后面发生了什么事,就没有记忆了。

回国后,一次出差,在宾馆入住不久,就被警察敲门带到了派出所,尿液吸毒检测为阴性,毛发吸毒检测检出了氯胺酮成分。他很惊讶,他对警察说他没有吸食过毒品。警察问他毛发检出了氯胺酮成分是怎么回事?他认真回忆了一会儿,说可能是在泰国那天晚上在海边和朋友一起喝酒,有人偷偷在酒里下了毒品,他那时感觉到酒特上头,睡过去了,后来发生了什么,什么都不知道了。

小赵在录口供时坚持说误吸,警察说那这样吧,我们就认定你主动投案,对你不予处罚,就给小赵一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后,小赵的吸毒记录被输入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小赵无论是坐高铁、飞机,还是入住宾馆,警察往往会出现,对小赵进行吸毒检测,搞得小赵苦不堪言,不敢再轻易出门了。

笔者问:有没有在国内吸食过毒品?

小赵:没有。口供里也没有记载我在国内有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决定书上记载我在泰国某地吸食K粉。

笔者问:什么时间对你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小赵:2023年3月15日。

笔者掐指一算,这个月已经是2023年11月份了,已经超过了六个月诉讼时效。

笔者问:为什么不找律师?

小赵:找了几个,他们有的说当地有关系,可以搞定,小赵没有相信;有的说这个案件没有希望。问的律师多了,小赵就有点放弃了。

小赵的案件究竟有没有突破口呢,根据小赵的陈述,笔者认为小赵的案件至少有三个突破口。

第一个突破口是国外吸毒,国内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吸毒处罚的法律依据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该法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违反本法所规定的的治安管理行为适用于本法。

对国外吸毒国内处罚的案件,不同的法院依据不同的规定作出不同的裁判。有的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有的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笔者注意到这些判决的共同点是:

1、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事实方面均回避国外吸毒的事实,也回避被处罚人的国籍问题。

笔者能理解法院上述行为,毕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外吸毒国内有权处罚。法院职能是适用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实,法院能回避认定就回避认定;

2、法院判决适用的依据五花八门。

有的法院适用公安部的批复认定吸毒行为是持续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在被处罚人体内检出了毒品成分,发现地公安机关有权管辖,从而维持公安机关处罚决定;

有的法院适用指定管辖规定,称办案单位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获得了本案管辖权,从而维持公安机关处罚决定,而完全忽略了上级公安机关也没有管辖权的事实;

有的法院认定办案单位不能举证被处罚人在国内吸毒的事实,判决撤销公安机关处罚决定;

上述法院判决书适用的依据均不是法律规定,这足以说明法律没有规定国外吸毒国内可以处罚。对于悲观者来说,这类案件不可能翻盘了,法院都是这样判的;对于乐观者来说,法律既然没有规定,这类案件就有被撤销的可能性。《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裁判,可以参考规章。没有规定可以适用规范性文件作出裁判。

笔者认为,经济发达地区,法制环境较好,这类地区的法院判决撤销的可能性就大些;反之,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情味较浓,法制环境不太好,这类地区的法院判决维持的可能性就大些。当然,还要考虑承办法官的专业、经验、勇气及品格;律师的专业和经验,等等。

小赵的案件和已经裁判的类似判例明显不同的是不予处罚决定书上明确记载小赵在泰国吸食毒品的事实,法院在审理时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必须作出事实认定和相应裁判。

第二个突破口是小赵误吸毒品的供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吸毒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吸毒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出于非医疗目的吸食、注射毒品。小赵的供述不符合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吸毒行为。公安机关不能从小赵的毛发中检出毒品成分推定小赵明知是毒品仍出于非医疗目的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必须举证小赵有符合法律意义上吸毒行为的证据。

根据小赵的供述,小赵本身已经是受害者了,法律不应当再插一刀处罚小赵,即使是作出认定小赵吸毒但属于主动投案而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书。至少小赵的供述不能作为支持小赵吸毒的证据。

第三个突破口是适用法律错误。

在案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到小赵入住的宾馆通过传唤方式将小赵带到办案机关的,而不是小赵主动投案,故不予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这显然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这种情形大概率会判决撤销不予处罚决定,责令公安机关在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最后,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办案单位均不希望法院判决自己败诉,因为这会影响办案单位的考核,故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官调解,通过和办案机关主动协商,可能会出现办案单位撤销处罚决定的情形。当办案机关意识到自己存在败诉风险时往往会主动撤销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避免法院做出撤销处罚决定的判决。

根据上述分析,小赵的案件空间很大。令人遗憾的是他找到我们团队时已经过了六个月诉讼时效。我们知道这个案件还可以搞,但难度相当相当大。

佛说佛度有缘人。我们团队和小赵真的没有缘!我们团队办理了太多的毒品案件,看到了太多的辩护思路和观点,酸甜苦辣一言难尽。我们的建议是尽量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就好像看病一样,第一时间找专家医师,避免误诊。

吸毒案件空间较大,但过了诉讼时效,佛说佛度有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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