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知不用来上班了我该怎么办

昨天,市民刘某致电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电话那头的他,十分焦急,请律师帮忙出出主意。

原来,刘某在湖城某公司做保安,2010年被录用,至今已经近7年了。“我和公司前后共签过4次劳动合同。我还记得,公司是在2013年开始给我缴纳社保的。 ”刘某说。

本以为会一直在湖州总公司呆下去的刘某,不久前发现,他的劳动地点已莫名被变更到了南浔分公司。“当时知道了这件事后也没多想,想着干活在哪里都一样,就去南浔上班了。 ”刘某说。

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前几天,公司老总突然告诉他,今年7月份,他就不再被续用了。“为什么无缘无故被通知不用来上班了,现在我该怎么办? ”刘某向法律帮帮团律师咨询。

律师解读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锋

首先,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刘某于2010年被录用,但用人单位却于2013年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其次,在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之后,刘某已经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刘某却又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双方都已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实务中一般也会认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同时,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常见的情况是,劳动者认可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而去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根据刘某所说情况,他认为干活在哪里都一样,事实上也前往南浔工作了,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刘某就工作地点变更达成一致。

再次,用人单位老总提出,期满后不再续用刘某,即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刘某续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据此,用人单位提出不再与刘某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刘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刘某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近7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刘某的经济补偿金应为七个月的工资。此处的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劳动争议案件是现今社会中较为频发的案件。周律师建议,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具备一定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尤为重要。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应当及时通过提起仲裁等程序主张权利。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下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此情况,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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