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不同权怎么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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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凯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在经历了历史演变之后所特有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织。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身份的认定问题,我国法律事实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在《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同村不同权怎么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如何认定?

【疑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究竟怎么认?】

律师在近期接手的一个案件中,吉林省某地390余位当事人为一九八几年迁入该村,是该村合法的村民。但是,在过去的二十多年来,他们所在的街道及村民委员会一直以390余位当事人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对其区别对待(例如剥夺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向其分配因集体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不允许其享受村给予的各项福利待遇等)。

我国在《民法总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对于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为了提升农村社会的治理水平,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纠纷,当前各地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认定:

一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

三是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此问题的决定。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涉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

《意见》中提到:“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

【破解:主要考虑3方面因素】

根据该《意见》,吉林省确定了《吉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县级要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指导意见,报省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确认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办法,报县备案,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

成员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根据上述《方案》分析,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可以包括3大原则。

一是户籍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历史情况,户籍能最直接的反映出一个公民的自然情况,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个重要标准。

该390余位当事人村民,多数为一九八几年迁入该村的。在迁入后,立即办理了户口登记,具有了该村的户籍。并且在该村繁衍后代,其子孙均具有该村户籍。根据这一标准,应该认定为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二是是否具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也是判断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

该390余位当事人村民,在一九八几年由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而迁入该村,部分承包经营了村里的土地进行粮食等作物的耕种,部分后来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根据这一标准,应该认定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是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可以理解为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结合当今社会现状,科学技术的发展解放了人们的双手,同时机器代替了人力,使得村民赋闲下来,集体经济中的田、地、山等生产资料已不能满足人民的生活,很多人都选择外出打工劳作。

但是该390余位当事人村民,长期在此生产生活,对村集体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有的甚至奉献出了毕生的精力,应该认定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按照前述吉林省文件所确立的原则,该390余位当事人村民理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读者朋友有遇到类似的情形,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结合个案中的情况制定有效的权利救济方案,灵活选择向乡镇政府直至县政府反映,直接起诉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等途径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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