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借条和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一定会输吗?

人,以及人和人的关系变化引发的变数和故事,对于当事人和律师而言,有时候都是一种震惊和挑战。曾经代理过一起建工纠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见证过两个合伙人把酒言欢的笑模样。2020年的一天,其中一个合伙人在报警未果后随即跑来律所,那个样子,一看就是遇到了大问题。是的,他收到了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要求他归还借款本息一千余万元,证据是借条和相应的转款凭证。原告就是另一合伙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质上系借款合同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即承担对两个方面事实要件的举证责任,一个是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合意,一个是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借款。本案中,借条和转款凭证对借贷合意和交付借款的事实进行了严丝合缝的证明。看似,原告胜诉十拿九稳。

然而,被告冤屈的模样也不像假的。他坚决否认自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更否认自己向原告借过钱。查看借条,除了借款人签名处被告名字系手写外,其余内容全部为打印,而且布局肉眼可见与一般文档打印规范不同,行距前后不一致。被告承认银行转账系原告向被告转入的,款项全部收到。

经过比对双方合伙过程中的经济往来和相关书证,我们立刻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取了双方合伙期间各自重要的几张银行卡项下的银行流水。开庭时法官更是直接要求被告回答借条上的签字是否系其本人手写,因为那个签名太具有辨识度了,一看就是被告本人写的。法官还向被告释明是否要对借条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因被告确信自己未出具借条,但签名可能系本人书写,于是我们提起了对签名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希望得出形成时间与借条载明时间不一致的结论。后非因被告原因,终止鉴定。

在借条是否系被告本人出具的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会推定借条系被告出具。在借条难以推翻的前提下,我们通过梳理原告出借款项的来源,被告收到款项后的流向,各种数据一一比对。通过数据确认案涉转款凭证系原告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向被告转付,被告收到工程款后随即对外支付了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用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转款系工程款存在高度可能性。

这个案件个中经历相当丰富,案涉借条系变造的可能性很大。我们从借条形成时间、内容、形式、催收情况等十余个方面存在的矛盾和不合理进行了抗辩,重点将转款性质固定为工程款,否认借款。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抗辩意见,认为案涉转款系工程款存在高度可能性,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二审过程中,我们坚持认为本案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二审仅是维持原判。幸运的是,这个所谓的千万债务并未真正落到当事人身上。

这个案子还有个很有意思的事情是,原告一方在一二审过程中更换了四名律师。我们提管辖权异议后,一名律师退出,新加入一名律师。第一次开庭举证质证完毕后,一名律师退出。二审过程中,又新加入一名律师。而我方一直未变。

人,是最大的变数。作为律师,最不愿见的就是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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