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掌握,能打电话口头答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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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晓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很多征地信息被征收人并不知晓。这些信息,有的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有的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被征收人就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关政府机关提供。但是,实践中,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总会存在些差别,可能会出现存在该机关不掌握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征地项目不存在导致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的情况。那么,在此情况下,政府机关就能以电话口头告知申请人信息不由其掌握或者信息不存在吗?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将通过本团队的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疑惑。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掌握,能打电话口头答复吗?

【案件介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打电话”答复吗?】

当事人徐某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莘县住建局于2020年4月27日签收。

但是莘县住建局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于是,律师及时指导当事人向莘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莘县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答复。

莘县住建局答辩称因该信息不由其掌握,以节约政府资源为由,电话口头告知当事人徐某信息不由其公开,应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又答辩称应当事人徐某要求后来提供了书面答复意见。

最终,莘县住建局未提供已书面答复的证据,莘县人民政府确认莘县住建局电话口头告知的行为系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徐某,构成程序违法,并责令其答复。

【法律分析】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由该政府部门掌握,就能口头答复申请人吗?

二、以节约政府资源为由可以成为其口头答复的正当理由吗?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由此可知:

1. 具体是书面答复、口头答复还是其他形式的答复,要看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要求。

2. 即使申请人要求了书面答复或其他形式的答复,政府机关可以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基于以下两个特殊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的理由都不能构成其不按要求答复的正当理由:

(1)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的;(2)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表中当事人已经明确写明所需信息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而该机关电话告当事人徐某申请的信息不由其掌握,显然不存在上述不能书面答复的两个特殊原因。

故,莘县住建局应当依法按照当事人的要求答复,电话答复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不作为。

在明律师同时要提示这里面的两个问题:

1.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形式一定要按照载明的答复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形式是书面、口头还是其他形式,需要看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的答复形式,一般在实践中,律师建议载明“书面答复”。

因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之一就在于调查取证。如果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未载明书面答复,则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该机关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是因为没载明书面答复,最终口头答复了,既不利于信息保存,也不利于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存,那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失去了意义。

2. 信息不掌握或不存在,要求书面答复时必须书面答复。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由该机关掌握即该机关没有公开该信息的职责,或者虽然该信息属于该机关公开的职责范围,但是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政府机关必须书面答复,而不能以诸如节约政府资源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拒绝书面答复。否则,申请人可以对此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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