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0736]号

致: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1年11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在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上午9:15开始,2021年12月15日下午15:00结束。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51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2.1943%。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72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785%。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8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58%。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期限、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50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8,8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7%;反对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3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0%;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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