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带你复盘冤案(六)之孙万刚奸杀女友案

1996年1月3日下午6时左右,巧家县公安局忽然接到一名中学生的报警电话,称在巧家县丝厂附近发现了一具女尸。警方赶赴现场勘查后发现,死者系一年轻女子,遭人奸淫后被勒昏,颈部被割开,左眼、右乳房及腹部各有一处刀伤,左乳房、阴部、肛门被割下,盆腔里塞有泥土,右裤腿上有擦拭泥土的痕迹。凶手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令在场的警察都感到触目惊心。经当地群众辨认,警方初步认定死者为大寨乡22岁的女大学生陈兴会。陈兴会的父母赶到时,看到心爱的女儿惨遭如此毒手,顿时犹如晴天霹雳,陷入无尽的悲愤之中。

陈律师带你复盘冤案(六)之孙万刚奸杀女友案

一、热恋男友疑为凶手

村民们都很纳闷,陈兴会性格随和,而且是村里为数不多的大学生之一,不曾听说与人有过节,怎么好端端地突然遇害呢?是什么样的恶魔做下这灭绝人性的血案?案件一日不破,村庄就一日不宁。经过警方紧锣密鼓的排查,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陈兴会的男友——孙万刚。经过调查,案发当晚孙万刚与女友分开后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家,而是在同学家中借宿一夜;另外,孙万刚曾借给陈兴会350元作为报考费,陈兴会一直没有归还。这些,都成为警方怀疑孙万刚的理由。于是,警方将孙万刚带走进行讯问。

据孙万刚讲,案发当天他和女友陈兴会参加朋友聚会,结束后两人结伴回家,在红卫山的草地上坐下来休息。坐下不久,孙万刚突然感觉后脑勺被重击了一下,随即失去了意识。不知过了多久他慢慢醒过来,发现自己躺在地上,手一摸头部全是血,四周漆黑一片,女友也不见了。孙万刚立即爬起来,沿着山路寻找女友小会。不多久,孙万刚看到了女友熟悉的身影,但女友旁边却还站着个陌生的黑衣男子。那黑衣人却声称自己是派出所查处卖淫的人员,还厉声责问孙万刚与女友是否发生性关系,二人都说没有。黑衣人则声称有事情要单独与陈兴会说清楚,并拿刀威胁孙万刚令其赶紧离开。孙万刚生性胆小,加上被砸的昏昏沉沉,一时惊慌失措便跑下山去。事后他越想越怕,约上几位同学一起上山寻找女友,但却无功而返。

面对孙万刚的辩解,警方并不相信,觉得是他捏造的。为了获取口供,警方还使用了一些“非常手段”,据孙万刚事后回忆,审讯期间,警察不让他吃饭喝水,不准睡觉,连续几天几夜经历着各种煎熬。在刑讯逼供和诱供下,孙万刚作出了违心的认罪供述。在物证方面,侦查人员从他姐姐家随便找了两把刀作为凶器,在他当晚所宿同学贺杰家中勘查发现了孙万刚使用过的衣物和床单,上面沾有与陈兴会吻合的AB型血。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枚纽扣以及皮带扣,它们既不是被害人陈兴会的,也不是孙万刚的。但在这个案子已经接近水落石出的时候,这一疑点没有引起警方的注意,或者说被有意忽视掉了。在辨认现场的环节,视力仅有0.2的孙万刚在警方的指示下一一指认了“杀人”地点,没有拍照记录,也没有辨认笔录。

陈律师带你复盘冤案(六)之孙万刚奸杀女友案

二、死刑证据显出隐患

从嫌疑人口供到提取物证,再到现场辨认,是为了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所谓证据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证据印证模式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数个证据之间在事实信息上的重合说明它们之间具有可检验性,进而保障了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但是,在适用证据印证规则前,还必须满足几个基本前提条件。第一,要保证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证每个证据都经查证属实。否则,一旦非法的证据流入证据印证体系,不仅单个证据的真实性没有保证,也很容易导致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错误。第二,要保证进入证据印证体系证据的全面性,既要收集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也要收集利于被告的证据,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只考虑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在只包括有罪证据的证据范围内,所谓的证据印证只能是有罪证据之间的印证,很多矛盾和疑点都会被掩盖,这也是很多冤假错案的原因。第三,印证的结果要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在本案中,证实孙万刚有罪的证据虽然表面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但实际上并不牢靠。其口供是在审讯人员的诱导和逼供下作出的,侦查获得的刀子、沾有血迹的衣服床单(仅仅是血型与被害人一致)等物证也都不能直接证明孙万刚就是杀害被害人的凶手。但在当时还没有确立“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诉讼原则,孙万刚在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提起公诉。庭审中,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一些疑点:孙万刚的杀人动机不合情理,仅仅因为女友欠钱就将其杀害,实在有违常理,也与孙万刚的日常表现不相符;案发现场发现了第三人的纽扣和皮带,无法解释;孙万刚供述对陈兴会实施了奸淫,但陈兴会的体内没有检出孙万刚的精斑;被害人被切割的器官始终没有找到等等。这些问题并没有被当时的司法机关所重视,在“从严从快”的指标体系驱使下,法院作出了一审死刑判决。

三、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一审判决后,孙万刚没有放弃,坚持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项规定,实际上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刑事诉讼处理疑案的法律准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不仅是对被追诉者的特殊保障,也是对每个可能涉及诉讼的公民的普遍保障,是法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道人权保护屏障。疑罪从无是人格尊严需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这是刑事司法中人文关怀的一种审慎态度。

遗憾的是,当时的二审没能真正贯彻“疑罪从无”的思想。二审法院审理中虽然发现了许多疑点,但却采取了“疑罪从轻”折中方式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孙万刚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然坚持申诉,他不断地使用铁片割破自己的血管,写下一封又一封诉衷肠的信,希望能以鲜血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滴滴鲜血透露着他对司法迷惘的情感和对公正的渴望。在绝望中,孙万刚曾多次用头撞击冰冷的墙壁,试图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森森铁窗冷漠地目睹着这一切,无人理睬他,至今他头上依旧留有当年的伤疤。在高墙和铁网所构成的监狱世界里,他日复一日地望着高墙上的天空,一切都显得如此无力。孙万刚的父亲同样也为了儿子四处奔波,寄送申诉材料。

2002年6月30日,巧家县公安局破获了以李茂富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强奸、杀人系列案件。据当地知情民众所说,李茂富在审讯中曾经招认当年陈兴会也是被他所杀,嫌疑人详细供述了其作案的过程,甚至准确说出了作案所用的刀子和割下的器官丢弃在桑树林中。疑似真凶的出现,为孙万刚案带来重大转机。孙万刚将这些申诉材料辗转寄给有关部门,终于迎来了云南省检察院的立案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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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协助顺利洗冤

2003年,孙万刚在狱中得知了著名律师刘古乐的信息。刘古乐曾成功辩护过杜培武案,因此孙万刚对他抱有希望。通过电话联系,孙万刚的父亲将申诉材料送到刘古乐律师事务所。刘古乐对案卷材料进行重新分类和研究,找出了证据体系中的疑点和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他认为原有的证据体系不足以证明孙万刚有罪,并且可以从无罪推定和新证据两条路径出发进行辩护。尽管案件准备得很充分,但刘古乐律师仍然在犹豫是否接受此案,因为案件没有确切的”真凶”,且面临巨大的阻力。最终,出于良心和正义,刘古乐律师还是接下了这个案件,并承诺亲自出庭辩护。在审理思路的转变和律师的有力辩护下,孙万刚终于沉冤昭雪、重获自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孙万刚无罪,经申请获得了16万余元国家赔偿金。

在“孙万刚案”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纠正冤假错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律师在该案中起到了辩护的角色,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和代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律师通过调查、收集证据、申辩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在法庭上申明自己的权益。

律师在纠正冤假错案中的作用不仅仅限于法庭上的辩护和代理,还包括在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律师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解决起着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冤假错案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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