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师事务所中10人以下事务所比重高达98%

近年来日本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趋势虽较为明显,但律师事务所中个人所(1人事务所)的比重仍高达61%,5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占到90%,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占比则达到了98%。

日本律师事务所中10人以下事务所比重高达98%

据2021年3月底日本辩护士联合会(日辩联)官网数据,超过100人的律师事务所有11家,日本前五大律师事务所(西村朝日所、长岛大野常松所、安德森毛利友常所、TMI所、森滨田松本所)所属律师人数合起来也仅占全体日本律师人数的6.03%。

日本律师事务所中10人以下事务所比重高达98%

除了传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外,日本在2001年通过修改《律师法》的方式允许设立律师法人(日文名称为“辩护士法人”),律师法人制度开辟了律师基于法人组织来办理法律业务的途径。

外国法事务律师可以设立仅由外国法事务律师为其社员的外国法事务律师事务所(日文名称为“外国法事務弁護士事務所”)或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日文名称为“外国法事務弁護士法人”),外国法事务律师事务所或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可以办理外国法相关法律事务。

日本律师和外国法事务律师也可以通过“外国法共同事业(外国法共同事业是指,外国法事务律师或外国法事务律师法人与日本律师或日本律师法人通过合伙协议等合同安排共同开展的事业,以办理法律事务为其目的。现有一部分日本律所采用外国法共同事业形式与英美律所共同开展事业。)”的形式开展法律业务。外国法共同事业以合伙协议为其设立基础,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

2020年(令和2年)外辩法修改案允许设立由日本律师和外国法事务律师共为其社员(以法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各社员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辩护士·外国法事务律师共同法人(日文名称为“弁護士·外国法事務弁護士共同法人”)。共同法人具有法人资格,也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其组织纪律和组织治理的特征较为明显。共同法人在日本国内可以就日本法和外国法向其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这将有助于提高客户的服务满意度,也有利于促进日本中小企业积极进军海外市场

为了防止外国法事务律师超出规定范围不当参与日本法律相关的事务,2020年外辩法修改案中明确规定外国法事务律师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标明其原资格国/地区,并禁止通过发出业务命令或指示等方式不当参与或处理其权限外的法律事务,以消除日本国内关于外国法事务律师可能违规办理与日本法律有关事务的担忧

同时,日辩联和日本地方辩护士会亦将作出禁止外国法事务律师违规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规定,并设置律协监督查处的权限以及共同法人配合前述监督查处的义务,以确保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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