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刑事律师辩护 污染环境罪怎么量刑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仙桃市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判决书节选: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个体经营户。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XX年至XX年,被告人周某某在仙桃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经营山红废旧回收门市部期间,利用渗坑收集摩托车、汽车的废旧电池电解液,致使未经处理的电解液通过渗坑、渗坑内的排水管渗透进土地和流入附近沟渠,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XX年7月1日,仙桃市环境监察大队在上述门市部进行排污检查时,对渗坑和排水口等处的废液进行了现场采样。经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废液内均含有重金属铅。

XX年7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仙桃市公安局毛嘴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租地合同复印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仙桃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仙桃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鄂环监字XX号监测报告、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湖北仙桃刑事律师辩护 污染环境罪怎么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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