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大有不同,你知道吗?

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大有不同,你知道吗?

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大有不同,你知道吗?

对于新入职场的大学生来说一般会遇到三个时期,就是“实习期”、“见习期”、“试用期”,许多人对这几个概念相互混淆,但它们在实际运用上和法律规定上都有所不同,这三者有什么区别你知道吗?

一、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能设试用期;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什么是实习期?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熟悉、磨合的机会。

关于实习,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第12条规定:“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三、什么是见习期?

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包括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等,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上述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期限为1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1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四、三者有什么区别呢?

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的只能是劳动者,处于见习期的一般为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处于实习期的是在校学生。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见习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当事人的目的不同:试用期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补充人力资源的目的,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应届毕业生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实习期体现的是学生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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