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噪音扰民周边居民如何维权

前天,本报“法律帮帮团”邀请到来自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的黄兴律师接听市民来电。期间,王某打进电话,向黄律师咨询和噪音扰民有关的一些问题。

王某家住湖城某小区,小区大门正对着一家KTV,几乎每天经营到深夜,噪音很大。“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业主该如何维权?可以向法院起诉吗?”王某问。

律师解读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兴

“您反映的问题,生活中并不少见。这类问题,法律上称之为相邻权纠纷。”黄律师说,王某有两种维权途径。

首先,王某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也就是说, KTV作为娱乐场所,有责任控制边界噪声,如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干扰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王某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针对王某提到的能不能向法院起诉的问题,黄律师回答,王某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黄律师说, KTV作为相邻一方,在经营中应当对周边居民及其他相邻方负有不以超过标准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义务,如果王某所说情况属实,王某有权主张KTV立即停止噪音污染。如果有其他损失,也可以要求KTV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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