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工伤遭拒赔法律援助帮追回赔偿款

刘某来自四川,在湖州某建筑公司承揽的一工地打工。日前,刘某在工地砌砖过程中,不慎因高空坠落受伤,被紧急送往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被紧急转到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需通过手术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刘某与某建筑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结果达不成一致发生纠纷,刘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陈之华律师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经过调查取证,陈律师指出,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刘某由于文化程度低,对如何维权等法律知识比较欠缺,陈律师便多次与刘某进行沟通,告知其劳动和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刘某和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支付护理费等争议很大。在此期间,陈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帮刘某维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刘某工伤赔偿款76127元。

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某建筑公司以资金困难为借口迟迟不肯付款,刘某及其家人多次上门催要,建筑公司均以“没有钱”为由予以拒绝。陈律师得知情况后,多次帮助刘某向被申请人催讨款项。

“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违反,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付款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站不住脚的。”针对建筑公司和项目部承包人互相推诿的情况,陈律师多次对建筑公司和项目部承包人进行分别催促,明确告知他们,调解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过陈律师多次沟通,最终,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款,刘某拿到了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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