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76: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在担任自诉人的代理人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审查是否构成犯罪。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接受委托时,往往是在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前。因此,自诉案件的代理人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2)办理委托手续。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并明确代理权限。(3)代写诉状。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代自诉人写自诉状。(4)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律师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院不起诉而被害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5)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6)确定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7)出庭支持控告。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依法有权提起反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但是当被告人对其提起反诉后,本诉的自诉人又成了反诉中的被告人,本诉中自诉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反诉的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即由行使控诉职能转变为兼行控诉与辩护职能。同样,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诉,其原来承担辩护职能的辩护人也可以成为既承担控诉职能又承担辩护职能的代理人及辩护人。反诉案件的代理人,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是反诉的诉讼代理人。因此,必须办理双重委托手续,明确代理权限。

刑诉76:自诉案件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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