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优律师事务所每日讲法:村民会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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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是村民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决定与村民公共权益相关的所有事项,即涉及到广大村民的重大民生性事项必须通过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表决程序即为非依法定程序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即第一项为人员误工补贴标准,第二项是集体经济收益情况,第三项是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举办筹资承包方案,第四项是集体土地承包方案,第五项是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第六项是宅基地使用方案,第七项是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第八项是处分集体财产情况,第九项是其他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关键事项。为了实施更为高效的村民会议事项,村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视为村民会议重大决策事项。另外,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主动遵循特殊规定优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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