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倩律师:涉税贸易瞒骗应从“走私行为”中剥离

▢文/彭川

林倩律师:涉税贸易瞒骗应从“走私行为”中剥离

林倩律师现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国际贸易和海关法律事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团队主任。他2017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但与海关法结缘则始于1999年。

“我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18年,从事案件审理和法制工作”。作为我国海关法领域少数专家型律师之一,在过去的25年中,林倩扎根海关法律实务工作前沿,承办了多起影响较大的案件。与此同时,他还做了大量“务虚”的工作:参与海关总署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参加立法座谈会,持续通过“著书立说”开展普法教育和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对此,林倩表示:“律师这个职业本身就承担着较为重要的社会责任。”

从2018年至今,林倩律师撰写并出版了《老林说法1》、《老林说法2》、《跨境贸易合规与救济案例剖析》等专著;今年8月,林倩律师主编,与对外经贸大学李海莲教授团队合著的新书《国际视野下涉税贸易瞒骗案例比较研究》也出版发行了。

填补系统性研究的空白

“这本书是今年8月初刚出版的。出书的主要背景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法律对走私案件的处理规定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法律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不够合理。比如,我们对涉税贸易瞒骗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简单地将偷税漏税一律归于走私犯罪一类,已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我们写这本书的初衷就是希望给海关、司法机关、海关法研究机构提供一点参考,推动立法的进步。”林倩说。

他表示,老百姓对普通货物走私的认知是非常朴素直接的。比如,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有人驾驶快艇拉着洋酒从香港出发,并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偷运入境。或者,偷偷夹藏毒品、象牙、犀牛角等违禁品,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将其转运到了国内。“像这样的行为,老百姓很快就能分辨出属于走私犯罪”。然而,有人购入价值200万的轮胎,在入境时为了减税,谎报轮胎价格为100万,如果被定性为走私,“像这样的定罪,或许就与大多数人的认知相去甚远了。”林倩说,因为很多人可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这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不一定是走私犯罪。

“将货物申报价格减半以实现少缴税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准确来说可以叫做涉税贸易瞒骗,应归于偷税漏税一类。”林倩介绍,在西方一些法治国家,通过瞒骗海关来偷逃税款和通过偷运货物入境(即绕过海关)来偷逃税款,这两种行为是被严格区别对待的,处罚方式也完全不一样。“可惜,我们国家并没有涉税贸易瞒骗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这类行为也被简单地视为走私行为”。

“这带来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目前我们对涉税贸易瞒骗行为的惩处似乎过于严厉了”。林倩说,同样是逃税案件,国内的一些明星尽管偷逃税款数额巨大,通常在补缴税款和缴纳罚款后便能达成和解,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一个人通过进出口贸易瞒骗的手段偷税漏税,金额只需达到50万元,往往就会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金额超过250万元,可能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悬殊的处理方式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我国对贸易瞒骗行为的处罚主要是对行为人实施监禁刑,并处经济上的罚金。”林倩说,“而国际社会,虽然各国对贸易瞒骗的处罚方式不尽相同,但相对而言都是轻人身监禁刑、重经济罚,这与我国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严厉的惩罚措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后果。2023年,我国海关缉私部门共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4959起,其中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共3057起,绝大部分都是低报价格等涉税贸易瞒骗案件。“每年涉案人数高达一万多人,其中大部分是私营企业主。而一旦企业主被拘留,企业往往也会随之陷入困境,破产倒闭,这影响的不仅是其背后大量家庭的生计,也给整个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小的冲击。”林倩感慨地表示,有时会见当事人,了解到他们的遭遇后,自己会很痛心。“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清楚将面临如此重的刑罚,有些人甚至不知道低报价格少缴一些税款也是走私犯罪。另外,部分人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出于无奈,因为行业竞争太激烈了。当然,这不能成为他们违法的理由,但毕竟情有可原。正因为如此,有时检察官和法官对他们也深表同情,希望能酌情对这些人给予减轻处罚,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他们往往也无能为力”。

建议将贸易瞒骗行为去罪化

法律是常识的结晶和升华,法律一旦偏离了人们的正常认知,那便意味着这些法律可能需要被重新审视和调整了。

“我们的一些法律规定是从20世纪80年代延续下来的,相比那个年代,如今我们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林倩说。1999年我们国家的关税总收入为562.23亿元,2023年这一数据已增长至2.21万亿元,增长了40倍。在改革开放初期,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关税在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比较高,近些年比重已经逐渐下降。“因此,为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和发展需求,我们的法律也需要适时地作出调整”。

“如今我们在呼吁的,应当及时将‘贸易瞒骗’从‘走私行为’中剥离出去,将贸易瞒骗行为去罪化,用海关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法律责任”林倩说。

他表示,虽然我国目前涉税贸易瞒骗和偷运货物入境都被归类为走私犯罪,但两者的行为性质在本质上存在显著差异。涉税贸易瞒骗的申报行为仍在海关严密监管之下,海关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开箱查验以及事后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控,因此系统性风险是可控的。相比之下,偷运货物入境则试图完全逃避海关的监管,更隐蔽,对制度的破坏性更强、危害性更大。

“现行法律规定将‘贸易瞒骗’等同于走私犯罪,且在处罚上与偷运货物入境没有明显区别,完全按照偷逃税额进行量刑,显然不太合理。其实,不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是有很大意见的。”林倩说。

既然如此,那为何至今未对这一状况作出改变?

林倩表示,原因之一是海关法这个赛道本身比较窄。海关法是海关学和国际法学的交叉学科。尽管海关法涵盖了广泛的法律规范,并在执法实践中存在各种现实问题,其理论研究相对于其他法学领域仍较为滞后。“这个问题实际上只吸引了从事进出口贸易和相关工作人士的关注,并未引起权威法学家和普通公众的广泛关心”。

“填补系统性研究的空白,并呼吁更多人一起关注这个领域,进而推动立法的进步,正是我们出版这本书的主要目的。”林倩介绍,从前期策划到后期出版,新书共花费了大约2年时间。书籍主要内容是案例分析,“为了确保案例的真实性,我们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自由贸易国家,由于关税较低,海关领域涉及偷漏税的案例相对较少。此外,这些国家通常不将此类行为视为犯罪,而是采取行政处罚,因此可供参考的案例更为稀少”。

“这无疑也从侧面说明了一些问题。”林倩补充说道。

努力将业务做到极致

林倩在研究生毕业后投身于海关总署,前后在海关工作了18年,从事的都是和法律相关的岗位。2017年他辞去公职,转行成为一名专业律师。谈及转行理由,林倩表示,律师的工作很有意义,也相对自由,“能做点自己想做的事。”

其实,早在1997年他便已取得了律师资格。

“离开海关总署后,我加入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林倩说。该律所在海关法律服务市场起步时就已介入这块业务,入场很早。团队规模庞大且实力雄厚,“最多的时候,一共有60多位专业律师”。海关法律事务属于专业性和细分性都比较强的领域,要求律师通晓海关关税、监管、国际贸易、刑事诉讼和知识产权等多领域知识。德和衡海关法律业务团队汇聚了资深海关法律专家和熟悉报关、清关等流程的国际贸易与海事海商律师,故而能够提供从走私案件辩护到海关调查、纳税争议处理等一站式法律服务。这种高质量和专业多元化的服务,确保了其在海关法律领域的领先地位。

入行7年来,林倩已和团队律师成功处理多起重大案件。他们曾经代理的一起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争议案件,涉及一家国际知名跨国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进出口业务,海关在稽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技术设计费用未申报,要求其补税,然而,双方就征税标准和年限产生了争议,由于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这场争议持续了大约一年半的时间。

“接手案件后,我们迅速组建了专门的应对小组,从法律、合同、财务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研究,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林倩说。大约一个半月后,经过与海关的多次沟通和谈判,问题得到了解决,最终,补税金额被确定为220万元左右,远低于原先可能需补缴的3000多万元。

“此案的核心是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问题。根据规定,仅与进口货物相关的费用应被征税,而无关的则不需征税。在本案中,我们做的关键工作之一是对相关货物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确保每项论点都有充分的依据,提出的合理意见最终得到海关的接受”林倩说。

还有一起刑事案件也给林倩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疫情期间,山东潍坊的几十只渔船在进行远洋捕捞作业时进入了朝鲜海域。当他们捕捞完毕后返回途中,被中国海警拦截并逮捕,理由是涉嫌走私。此案涉及的船只多达几十只,因此在当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我们所代表的是那些负责运送补给和转运的船只”林倩说。此案触及了一个敏感的问题,即朝鲜是一个受到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为了防止朝鲜的核扩散,联合国安理会于2017年8月5日通过了2371号决议,该决议禁止朝鲜出口煤、铁和铅等矿石产品及海产品。

“这些渔民被抓,相关部门给出的理由正是其行为触犯了联合国2371号决议”林倩说。

在接手该案后,林倩和团队认为这似乎不构成走私违禁品犯罪,渔民是去朝鲜海域捕鱼,而不是去买鱼,并没有涉及金钱交易,也就是说实际上并未直接违反贸易禁令的核心内容,更谈不上走私违禁品。

“同时,我们也向相关部门表达了我们的一点意见:渔民因违反捕捞规定触犯联合国2371号决议就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不合情理。此类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弱,完全可以考虑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林倩说。法院倾向于采纳他们的意见,但法律实施上存在难题,最终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请示。令人欣慰的是,后来这些涉案人员均被判处缓刑,所有在看守所关押了将近两年的渔民,均在2022年春节前一天被释放。

然而,类似的案件在中国仍然频繁发生,反映出这一法律领域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林倩和团队这些年服务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松下电子、大陆汽车、韩国三星、戴尔中国以及艾默生过程控制等多家国内外的知名跨国公司,在涉外法律事务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对中国律师而言,业务本身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挑战,但思维方式和办事风格却需要我们去不断地适应和磨合。”林倩表示,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近年来发展迅速,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但整体规模还不够大,业务也不够成熟,基本上还需要与当地律师合作,真正能够“走出去”的也只是少数几家头部大所。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我们的涉外业务专业分工不明显。”林倩说,“与国外的情况不同,那里有很多精品律所,虽然规模不大,可能只有十几个人,但他们专注于一类业务,并能将业务做到极致。这种服务往往更具竞争力。”

“这更应该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他说。

林倩律师:涉税贸易瞒骗应从“走私行为”中剥离

专业是立身之本

“众人划桨开大船”。

一个人可以走得很快,但一群人才能走得更远。“无论是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还是助力社会法治进步,个人之力毕竟有限。”林倩说:“在团队建设中,我们最注重专业能力。我们的目标很简单,就是希望建立一支高素质,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律师团队。”面对自己如今带领的这支海关法律业务团队,林倩确实可以有欣慰的底气。

专业,是职业人的立身之本。对团队中的年轻人,林倩平时强调最多的就是希望他们能确立并坚守自己的专业方向,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韧精神,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持续深耕。“作为年轻人,走专业化之路不一定非得有丰富的工作经历或广泛的人脉资源,更重要的是你愿意用心去钻研业务。”

专业化的深入发展往往伴随着行业化,例如在知识产权业务中只专注于医药行业。“有时候,选择更狭窄的细分市场反而能得到更多的机会。”林倩表示,专注度高的个体更容易在特定领域内积累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对年轻律师而言,走专业化道路确实有一定门槛,他们需要解决初期的生存问题,并且投入至少3—5年时间进行专业沉淀。”林倩建议,在这个阶段,可以考虑加入一位合伙人的团队,只要足够勤奋且品行端正,养活自己其实是没有问题的。“最怕的就是明明自己能力尚浅却心比天高,还总想着挣快钱。”

一直以来,林倩总是鼓励年轻律师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积极输出个人见解,如撰写文章、参与行业活动等。因为这样可以提升个人在业内的知名度,同时也有助于拓宽视野。此外,这种持续的输出也能促使律师保持主动学习和深度思考的习惯,成为推动个人成长的“源头活水”。

“现在的法学毕业生中,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才其实并不多见。”林倩说,而一个人能否成才,并不仅仅取决于学校的教育方式,更为关键的是个人的学习态度。学生应该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学业中,避免在学习期间为了赚钱而分心。

“在理论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也非常重要。”林倩建议,学生最好每个学期都抽出时间去律所、法院或检察院实习,以便更深入地了解社会动态和法律实务。特别是到了大三之后,由于课程相对减少,学生有更多自由时间来安排实习。“我们非常欢迎来实习的学生,并且会提供补贴。”他说。通过实习,学生不仅可以接触到实际案件,还能获得进入大型律所实践学习的机会。

遗憾的是,林倩表示,现在由于生活条件的改善,许多学生对此类补贴不再看重,也不愿意频繁参与实践活动,而宁愿花更多的时间在社交上。

作为“老林说法”公众号的撰稿人和“老林说法面对面”对话栏目的主讲嘉宾,林倩多年来一直笔耕不辍。他喜欢写作,乐意通过这种方式把自己的思想观点保存下来并与他人分享、交流。目前,“老林说法”有一万多名关注者,多为同行业的年轻律师、海关工作人员,大家经常会在这里进行专业交流。“这种交流有助于保持对业务的持续思考;若不写作,对专业的深入思考可能会逐渐减少。”林倩说,许多有责任心的海关工作人员在遇到业务问题时也会主动与自己联系讨论。

把法律放在第一位

林倩与很多法大学子一样,即使离开母校多年,他的脑海中仍不时地会浮现出校园里那块刻有“法治天下”铭言的石碑。它不仅承载了许多法大学子对自己校园生活的美好回忆,也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对法治社会的共同向往和承诺。

因为兴趣,林倩当初选择了法律专业。后来到了中国政法大学,通过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和独特的人文情怀的熏陶,他完成了向一个法律人的蜕变,有了身份自觉。

“我们上学那会儿,江平教授、陈光中教授都还在坚持给学生们上课。从他们身上,我感受到了老一辈学者对法治追求的真诚、治学态度的严谨和对学生发自内心的关爱。他们非常纯粹,完全没有私心,这让我常常很受感动。”林倩说。

潜移默化地,他自己也在一天天地改变。“在做好分内工作的基础上,只要有机会,能力也允许的话,我们是非常愿意为中国法治事业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的。”

“律师毕竟是一份职业,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因此把利益放在第一位还是把法律放在第一位,很多时候确实会成为律师的考验。但我可以自信地说,这一路走来只要是面对需要抉择的状况,我们都是毫不犹豫地选择把法律放在第一位,因为它是一个法律人的基本自觉,是底线。”林倩说。

不久前,他们承办了广东那边的一起走私案件,涉税500多万的当事人被判了十年。二审时当事人家里付不起律师费了,可林倩律师认为法院判得确实过重,“他们对主从犯问题的认知存在严重的缺陷”,最后,尽管家属无力支付律师费,他们还是接过了案子。“经过努力,二审中广东高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给当事人减了几年刑期。”虽然二审只收到了5万元的律师费,甚至可能还不够差旅支出,但在林倩和同事们的心里,这件事做得很有价值。

普法,推动立法修正,林倩表示,这些年他们为此投入了不少时间和精力,但是它非常有意义,很值得做,“一方面可以为法治进步助力,另一方面可能挽救很多的人。帮助人确实是件让人快乐的事。”林倩说,“你想想,要是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涉税贸易瞒骗最终真的成功去罪化,那我们每年挽救的可能就是一万多个家庭和几千个企业。这是多么令人振奋的一幅画面啊。”

林倩律师:涉税贸易瞒骗应从“走私行为”中剥离

问:涉税贸易瞒骗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答:涉税贸易瞒骗行为,是指商业主体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故意提交虚假贸易单证或者向海关虚假陈述,通过伪瞒报货物价格、数量、商品名称和原产地等涉税要素,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特征包括:主观上故意伪报或者瞒报涉税要素、客观上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主要目的是偷逃国家税款、经由海关通道申报进出境。

问:涉税贸易瞒骗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答:低报价格、少报数量、伪报原产地和伪报商品名称税号,是涉税贸易瞒骗的主要方式。

低报价格。所谓价格瞒骗,是商业主体隐瞒真实的进出口货物交易价格,制作虚假的商业发票或者贸易合同,仅向海关申报一部分交易价格,达到少缴税款的瞒骗行为。它是贸易瞒骗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少报数量。故意少报进出口货物数量、藏匿货物、使用虚假文件申报,或通过其他方式的虚假陈述,只缴纳部分税款,以偷逃应缴款项。

伪报原产地。指的是企业为了享受与多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关税优惠,故意提交虚假或非法获取的原产地证书,以此偷逃应缴的关税。

伪报商品名称税号。即企业为了缴纳较低关税,故意将高税率商品伪报为低税率商品。

问:您主张将涉税贸易瞒骗从走私犯罪中独立出来,对涉税贸易瞒骗和跨境偷运走私加以区别对待,请问这两种行为究竟有何不同?

答:二者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的区别。

实施主体不同。贸易瞒骗的主要行为主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因为只有经过备案登记的公司或单位才能从事国际贸易并办理海关申报。而跨境偷运走私多由自然人实施,他们利用身份隐蔽性绕过海关监管,结成团伙进行走私活动。

行为方式不同。在进出口活动中,贸易主体必须向海关真实申报价格、数量、原产地等信息。涉税贸易瞒骗通过提交虚假单证如商业发票和原产地证明来逃税,特征在于欺骗和不实申报。而跨境偷运走私则通过避开海关监管,在未设海关的沿海或边境地区秘密运输货物,特征在于完全逃避申报和纳税。

侵犯的法益和危害程度不同。涉税贸易瞒骗虽侵犯国家税收利益,但因货物仍在海关监管下,风险可控,易于查证。相反,跨境偷运走私不仅逃税,还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隐蔽性强,查证难度大,危害更严重。

问:您说涉税贸易瞒骗本质上是偷逃国家税款行为,那它和我们常说的逃税罪有何区别?

答:涉税贸易瞒骗和逃税罪都是侵犯国家税收利益,但《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却完全不同。

行为性质和危害性比较: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欺诈手段逃避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伪瞒报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纳税人逃避行政机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前者是偷逃国内所得税等税种,后者是偷逃海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代征税。这两种行为本质上都是偷逃应缴税款,行为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基本相当。

逃税罪的行政处罚前置: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10万元(单位犯罪20万元)直接入罪。与之不同,逃税罪允许纳税人在补税和接受处罚后免于刑事责任,即初犯接受行政处罚可以免罪,并有两次免罪的机会。

刑期比较:逃税罪的最高刑罚为七年徒刑,并处罚金;而走私普通货物罪可判至无期徒刑,罚金也更高。

问:整体来看,国内外对涉税贸易瞒骗的处理有何不同?

答:我国刑事法律对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贸易瞒骗行为,主要处罚方式是对行为人实施监禁刑,并处经济上的罚金。在国外,各国对贸易瞒骗的处罚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特征,对贸易瞒骗行为人的人身监禁刑较轻,对贸易瞒骗主体的经济罚较重。这与我国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通过研究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判例,可以发现,他们对行为人向海关虚假申报价格或者原产地等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均未界定为走私行为。事实上,根据《内罗毕公约》,“走私”被定义为“以任何秘密方式将货物运过关境的欺诈海关行为”。而虚假陈述或者虚假申报,是向海关申报过程中采取的贸易欺诈,与秘密偷运的走私行为有着显著不同。贸易欺诈的处罚方式是以罚款补税为主,以刑事处罚为辅,而各国对走私行为的处罚,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主,罚款为辅。应该说,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2023年11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时,我们曾建议,重新定义我国海关法律制度中的“走私行为”,将“贸易瞒骗”从“走私行为”中剥离出去,在《海关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一条“贸易瞒骗”的定义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建议有权机关修改《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相关规定,将贸易瞒骗行为去罪化,用海关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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