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号找人”的困境

“以号找人”,一般指因诉讼需要但仅有当事人的手机号码和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律师该如何调取他的人口信息。

现实中,律师根据自身承办案件的需要,经常要自行调查取证。最常见的是向派出所调取当事人的人口信息,那么派出所有没有义务向律师提供?反之,律师有没有权利向派出所调取?

答案是肯定的。通常情况,委托人能够向律师提供相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律师则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即可向派出所调取当事人的人口信息,派出所也顺理成章地满足律师的取证需求。

但有的情况则令律师十分头疼,即委托人只知道对方的手机号码和姓名。比较常见的如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的时候因法律意识不强仅留下了手机号码和签名。当纠纷发生时,一方就很难提供另一方的身份信息。针对这种情况,对于大部分律师而言是比较棘手的,因不能提供有效的信息被派出所以“以号找人”侵犯公民权利为由拒绝为律师提供查询服务。

那么,律师为承办案件需要“以号找人”究竟有没有侵犯到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当然没有。《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可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国家赋予的,调取个人信息具有合法性。

“以号找人”的合法性,从法理上也可以得到解释。为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在仅能提供手机号和姓名的情况下,因欠缺被告具体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法院不予立案,在尚未立案的情况下,法院当然不会为律师开具向派出所调取信息的律师调查令。那么,律师只能求助于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基层派出所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承担辖区内户籍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当当事人的纠纷得不到化解、案件尚不能在法院立案的情况下,派出所就应当履行职能,在核实律师的身份、手续以及是否系与承办案件相关之后,向律师提供调取对象的人口信息。否则,行政不作为的后果将使得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无法推进,纠纷难以解决,人为地加剧社会矛盾。于法于理,均有不妥。

但“以号找人”在现实中并不顺利。

不久前我即遇到类似困惑。委托人只有对方的手机号码和姓名,两年前报警也只登记了有限的信息。受理该案后,我持证件和手续到派出所说明要调取对方当事人的人口信息,多番交涉调取未果。在寻求督察大队的介入下,该所所长表示“以号找人”调取公民信息具有违法性,令他们很为难,他们不能动用侦查权帮律师调取供起诉之用的相关材料,况且调取对象系外省人员。

从法律规定及其法理上,我向该所长进行了全面的阐述,进一步表明向律师提供相关信息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他告诉我要请示上级后再作答复,当晚,我接到了该所长打来的电话–同意调取。我趁机建议他们以后对“以号找人”不要回避,不仅合法、正当,相反,是积极、正确的履职行为。

“以号找人”不见得都能幸运,但只要勇敢抗争,法治的运行一定会愈加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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