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困 法律援助解难

案件回顾

2016年2月的一天,在S305林州市临淇镇昆仑山路段,被告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刘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追尾导致原告刘某造成重伤二级,处于植物人状态。经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6年6月14日,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陈俊军律师办理此案,法律援助律师及时复印了案卷,会见了被害人刘某的妻子、子女,全面了解案情,经多方协调,协助申请对刘某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刘某构成一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李某拒不认罪,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拒不赔偿,对侵权事实不予认可。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律师多方与审判人员沟通,积极提交证据,由于被害人刘某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住院费用,在小诊所医治没有正规票据,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协调,又由于刘某生命垂危,请求法院尽快判决,争取让刘某在有生之年获取合理赔偿。

被害人刘某于2016年10月23日因伤残造成多处脏器衰竭而死亡,经林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将法律援助对象变更为其子女刘某云、刘某喜、刘某江和其妻子闫某,由陈俊军律师继续为刘某家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在林州市人民法院变更了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案件退回林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某的死亡与交通肇事没有因果关系,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又委托河北邢台的鉴定部门进行了尸检,确认刘某的死亡与交通肇事受到的伤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多方沟通、积极协调,在被害人家属没有钱运输尸体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先行垫付。补充侦查完毕后,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和12月另行组织两次庭审,进行了两次质证,被害人刘某的妻子和子女情绪异常激动,甚至在法庭上与被告发生冲突并作出一些不当行为,法援律师及时劝解,告知他们要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避免了新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被害人子女刘某云、刘某喜、刘某江和其妻子闫某共获赔357219.89元。

(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提供)

律师释法

被害人刘某死亡之前赔偿清单:残疾赔偿金按照2015年河南省农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计算,刘某63岁,计算17年;误工费计算至伤残鉴定出来前一天,按照建筑业38425元/年计算,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30482元/年计算,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伙食补助每天30元,由于刘某家已经没有钱让刘某继续住院治疗,只能在家输液,依靠农村卫生院进行治疗,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应当按照199天计算;营养费每天10元至2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医疗费以票据为准,农村卫生院出具的票据属于实支费用,应当予以支持,人血球白蛋白没有票据,属于进口药物,属于医疗常情;鉴定费1700元,交通费3000余元。

被害人刘某死亡后,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计算相同,丧葬费按照2015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计算,增加的相关费用应当计算。

(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 陈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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