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仅是补充用工形式,适用的岗位应当满足“三性”的要求。

最近遇到一对在大润发超市上班的夫妻俩的咨询。

两个人是经过网上发布的大润发超市某分店招聘信息与招聘方取得联系,在超市的办公场所参加了面试,顺利入职超市从事分拨工作和生鲜加工工作。

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处是空白的,劳动者仅签字)约定按照工时计薪,17元/小时,每天8小时,管理人员口头承诺超时算加班。

入职后每月工资时间均达到了两百多小时,工资通过一家外地的人力资源公司转账支付,超时加班并未按照约定计发加班工资。

像上述案例中的第三方劳务派遣用工如今是遍布各大用工密集的工厂、商场、超市等单位。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是摸不清楚里面的弯弯绕的。

这就是滥用劳务派遣的不合规现象。

劳务派遣是指由具有法定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到实际用工企业,由实际用工企业向派遣单位支付费用,再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就业、节约企业用工成本针对临时性的岗位采取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但实践中,很多企业实施起来就变了味,采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的企业安排了遥远的天南海北的人力资源公司参与劳务派遣,实际上人是自己招的、自己用的、自己管理的。

甚至有的企业自己或者安排工作人员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将原先就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回,实际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 内容、工资标准都没有任何变化,只是悄悄的变更了用人单位。

更有企业让劳动者签了多份空白的劳动合同,期间自由更换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自由选择派遣单位盖章去应对。

劳务派遣仅仅是补充用工形式,适用的岗位应当满足“三性”的要求。

先来看看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大量的劳务派遣都是不合规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多学习法律常识,具有分辨变相派遣和保留证据的基本能力。

也希望用人单位能多学习法律常识,在追求利润降低成本的同时也要注意合规。

有时候也会迷茫:知晓不合规又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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