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需要在所在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8号)》等法律要求进行资料审核,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许可。之后发放《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记 证 书》。根据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如下:
一、变更单位名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要载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新更名的单位承担);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现由行政审批局指定会计事务所出具,申请单位不需出具。);
6. 变更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7.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开办资金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以实物增资还需评估报告;
4. 变更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变更业务范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变更业务主管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
2. 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 变更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5.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位变更住所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 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签字);
3.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 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 变更后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6. 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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