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认定

2022年7月26日,龚某入职某火锅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并签署入职承诺书,承诺书所附规章制度载明:“同事间不应进行人身攻击。如若发生情节严重者,立即辞退。”今年1月10日,龚某与火锅店员工杨某发生口角。经劝阻无效,龚某于当日及次日上午10时许,带领两个朋友至火锅店与杨某打架斗殴。后某火锅店以龚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龚某。龚某提起劳动仲裁。龚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龚某带他人至某火锅店吵打的行为不在火锅店营业高峰时间段,未发生实际损失,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火锅店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龚某两次带他人至火锅店处吵打,严重影响火锅店的正常营业秩序,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火锅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具备合理、合法性。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规章制度作为内部劳动规章,对劳动者具备约束力,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章,并须向劳动者公示。本案中涉及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龚某作为火锅店员工理应遵照执行。其次,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须达到“严重”标准。目前对于“严重违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综合以下因素:1.行为环境。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劳动者岗位职责等来判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严重。本案中,火锅店系餐饮行业,龚某作为服务人员,其职责包括迎客落座、走动服务、餐后清桌等,龚某不顾工作要求,在火锅店营业时间段带领他人至工作区域发生吵打行为,应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2.主观过错。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主观过错,包括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及主观心态等。本案中,龚某明知火锅店禁止人身攻击,两次将矛盾升级至打架斗殴,可见,龚某主观上放任甚至积极追求对火锅店造成的负面影响。3.行为后果。行为后果包括对生产安全、秩序管理、产品质量的影响等。本案中,龚某带人至营业场所打架斗殴,影响顾客选择就餐,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给火锅店造成不良影响,如有不慎甚至可能发生更为严重的生命或财产事故。最后,龚某的行为严重违反某火锅店的规章制度,火锅店据此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合同,符合罚过相当原则。

姜阿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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