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是什么?申请执行须满足什么条件?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2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所谓“具有给付内容”,是相对于确认之诉确定的义务而言的,给付的内容可以是金钱、物、行为等,但必须有给付内容;对不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申请应当裁定驳回。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1)民事判决书;(2)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等裁定;(3)民事调解书;(4)支付令;(5)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6)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7)仲裁裁决、调解书;(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9)公证债权文书;(10)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获得法律依据之后,只有满足申请执行的实质条件,执行案件才能顺利推进,否则即使案件已经到了执行法官手中,也会被裁定驳回。所以为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保证司法效率,当事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核查执行案件是否能顺利开展: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为义务人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条件是否达成或所附期限是否届满。如果法律文书未生效或虽已生效但条件未达成或期限未届满,则暂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人是否为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权利人;如果不是,权利人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是否明确;如果二者皆不是,则无权申请执行。应注意,如果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直接列为被执行人,无须通过追加等程序。
3.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给付内容;给付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这个条件主要是看生效文书中义务人需要承担的具体义务。如果生效文书明确义务人须向权利人交付金钱、物品,或者有其他作为、不作为义务,则视为该生效文书具有给付内容。
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如果已经履行,则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才能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直至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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