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中应重点注意的八个问题

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股权转让成为公司募集资本、重组产权、优化资源的重要形式,使公司充满生机和活力。而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人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人支付价金并取得股权的正式文件。由于股权转让合同标的特殊,且股权转让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同时还包括目标公司及其所有股东等。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与普通的买卖合同不同,需要较普通买卖合同更为细致和严格的条约制定。以下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中应重点注意的。

一、关于转让的法律限制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下称非股东)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它有两层含义:一是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二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须经合同股东过半数同意。由此可见,非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得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另外,关于股东转让出资,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有限制的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二、明晰股权结构

  在充分注意到前述法律问题后,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三、进行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四、确定合同是否兼具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

合同虽然约定了资产交割问题,但此仅是新旧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目标公司,而合同目的、履行内容是股权转让,则该合同的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合同。如果合同的履行内容不限于股权转让,还包括股权所对应资产的交割等问题,则案涉合同兼具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双重性质。案例一: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82号】

最高院认为:“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即该合同系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资产转让合同……关于《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资产转让合同问题。所谓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公司的股东地位的合同。而资产转让合同,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由此可见,两者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目的上存在显著不同。具体到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的名称虽然为《产权转让合同》,但从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看,中房合肥公司系将其持有的中房置业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海亮地产公司,海亮地产公司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从履行情况看,中房合肥公司已将其股权变更登记至海亮地产公司名下。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资产交割问题,但此仅是新旧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目标公司。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权转让合同》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的一般特征,其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合同。故海亮地产公司主张《产权转让合同》系资产转让合同的观点不能成立。当然,本院还注意到,根据合同的约定,股权的转让价款是通过评估公司评估中房置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全部资产确定的,且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股权所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此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包括房地产项目在内的各项资产的交割问题,即原股东中房合肥公司将所掌控的中房置业公司的资产移交给新股东海亮地产公司。由此可见,《产权转让合同》性质虽然为股权转让合同,但其履行内容不限于股权转让,还包括股权所对应资产的交割等问题,故《产权转让合同》也包含了资产转移的特征,一审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

五、股权转让的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1、违反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是记名股票。而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委托证券公司在国家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法人股对应挂牌交易,场外交易或者转让的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规定的转让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种类的股权,股东在转让时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或者手续,如果没有履行规定程序和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确定无效,也可能判定为尚未生效。

3、违反法律法规的转让条件: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六、相互保证和承诺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同样,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七、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八、确定股权转让后变更登记的时间节点 

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让人通过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取得股权后,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公司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査,经审查股权的转让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受让人登记股东名册后,受让人才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认可的股东,这就是股权变更。但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资料,不具有对外性,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只有在公司将其确认的股东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后,才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这就是股权变更登记。因此,股权变更与股权变更登记是两个不同的法定程序。约定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节点很重要。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重点注意的八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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