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可提量刑意见,检法应附卷

“两高三部”发布量刑程序新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程序和量刑建议,增强量刑透明度。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11月6日起施行。

“两高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意见》明确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量刑意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澎湃新闻注意到,《意见》在原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10条规定,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全文共28条。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二是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进一步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调整等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以及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是进一步明确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五是进一步强化量刑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意见》分别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和不认罪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就提出量刑建议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对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此外,《意见》就依法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提出量刑意见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一,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其二,申请调取量刑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三,发表量刑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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