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伪造劳动合同为哪般?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为哪般?

黄三角早报7月22日讯(记者 王超) 原告李某某曾在某公司工作,但是该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未依法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在产生劳动争议后,该公司还提供了虚假的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某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年初进入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没有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李某某离开该公司工作岗位。后李某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若干。

在仲裁过程中,该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上“李某某”的签字是否为李某某所签,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劳动合同书》中乙方处“李某某”签名字迹不是李某某所写。仲裁机构于2018年4月底作出裁决书,支持了李某某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东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李某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李某某双倍工资7.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判决后原告某公司提起上诉,市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9-11 06:00
下一篇 2024-09-11 09:06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