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的证据和司法实践中问题

最近有个强奸申诉无罪的案件在网上热议,标题为“相亲当天发生关系,小伙被控强奸!服刑3年后将申请国家赔偿”。从报道中可以知道,一审滦南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小邸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年后,该案再审开庭审理,案件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案为错案予以纠正。很多人好奇,原本确实、充分的强奸证据为什么可以认定小伙无罪?

1. 错案源于强奸案件定罪标准把握不严

在事实认定方面,强奸案错案有两种,第一种事实认定错误,本来是假案搞成真的。第二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国实行疑罪从无原则,只要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也是无罪的。河北滦南县的小伙小邸的再审决定书显示,再审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他的错案就属于第二种类型。再审的法律依据说明,原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原本证据存在矛盾、存疑的情况下,依然认为存在强奸事实,没有严格把握疑罪从无原则。

强奸案件的证据和司法实践中问题

2. 如何把握强奸案的证明标准?

不只强奸案的证据标准,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标准有三:(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简单来说,就是有证据、证据合法、且排除合理怀疑才可以定罪。

强奸案件的证据难点是直接证据“一对一”且各执一词。如果构成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需有证据证明: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二是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很多强奸案件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对发生关系的事实均不否认,争议的焦点往往在女性在发生关系时的主观意愿和身体状态上。既然是一对一,任何一方都可能是真,而另一方是假的,公正的砝码在中间,简单听谁的都可能不客观、不公正。需要其他间接证据来印证、比对,来确定谁说的是真,谁说是假,也就是确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

3. 强奸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直接证据就是无需推导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强奸案最主要的直接证据是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证据。

间接证据我认为在办强奸案时是更为重要的,包括微小的细节都重要。他们能够分别证明事实的某一个片段,片段相连可以形成证据链。因为直接证据少,且直接证据存在矛盾的时候,间接证据就变成加强直接证据证明力的有力抓手。

强奸案件的证据和司法实践中问题

4. 在案件中,什么情况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是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认定被告人强奸事实成立的完整证据链条,这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正面论证。

4.1. 片段的事实存在,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支持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在1339号案例【梁某强奸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存在暴力、散布被害人不雅照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暴力、胁迫因素与发生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被证实”。

4.2. 关键事实没有证据支持

例如:(2019)黑0604刑初260号【周某某强奸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另外,周某某在杨某家中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后离开,中途因取内裤返回,杨某为其开门,在该过程中,无证据证实周某某违背了杨某的意志。综上,强奸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二是现有的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这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反面论证。

4.3.证据存在疑点是正常的,其中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经验法则的疑问,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范畴。而对于部分存在事实根据、符合社会常识常理的怀疑,是防止错案的关键。

例如:刑事审判参考第396号【陈某强奸案】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无反抗迹象。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的衣物除裙子拉链损坏外,外衣、衬衫、胸罩、连裤袜、内裤均无损坏迹象,被害人佩戴的领结很整齐地放在枕头旁边。如果上诉人确系强行剥去被害人衣裤,只要其稍事反抗就应该会留下损坏的痕迹,特别是连裤袜;床单上也未留下痕迹。在被害人当时上身所穿的西服、衬衫、领花、胸罩等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是否上诉人强行剥脱其衣服所造成令人怀疑。”

强奸案件的证据和司法实践中问题

5. 办理强奸案件的体会

5.1. 重视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矛盾点的印证

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因此利用客观证据的印证,可以去伪存真,增强或降低某一方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曾经办理的一起醉酒型强奸案件,被害人称自己全程醉酒,没有记忆,回家后经丈夫的询问发现自己被强奸。可是对比了被害人回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害人下犯罪嫌疑人的车后行走自如,表情平静,一个人怎么可能在车上失去控制能力,下车后穿戴整齐当即行走自如呢?此外,律师申请调取双方通话记录,案发时间段的通话记录,被害人在自己全程醉酒的过程中有8次通话记录,5次超过1分钟,通话内容有清晰的思考和心理活动,因此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不强。

5.2. 不要迷恋完美“被害人”的人设

仍然是上文提到的强奸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通过“附近的人”添加为好友,经过几天的聊天后,情人节当天相约第二天中午一起喝酒。喝完酒会二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最后在判决书中,法官居然将二人的认识方式修饰成了“微信聊天群”。被害人好像完美无瑕,不存在任何过错,判决就显得越公正。如果法官的内心非常确信强奸的事实,是不会对被害人的人设进行修饰的。这也说明在写判决书的时候,在法官心里已经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断。

5.3.法院审判中立就是惩罚犯罪

从自己办案的经历,强奸案是案件定性反转比较大的一类案件。有时遇到定罪标准把握严格的检察官和法官,哪怕被害人控告的态度很强势,提供的证据材料很丰富,但只要定罪的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案件很可能做不批捕处理。有时遇到定罪标准把握不严格的检察官和法官,哪怕客观证据都印证被害人在说假话,更不能排除诬告陷害可能性,强奸案件本应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仍然要站在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大举道德标语严惩渣男。不是说判决一方有罪就是惩罚犯罪。上面所说的第二种情况,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性,仍然判决有罪,这就是对诬告陷害的纵容。也就是说,法院在保持中立原则时,也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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