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申请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官,我母亲已经植物人状态好几年了,我们想办理房子过户,应该怎么办啊?”中山区法院的立案窗口常常会遇到有这类困扰的当事人前来咨询。日常生活中,在家属需要为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的当事人代办银行存取款、房产交易等业务时,发现许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需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此类申请究竟如何提出,又有哪些具体流程呢?小编一一为您解答。

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

如何申请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情况下,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其近亲属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其他与该公民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具体包括以下主体:

1.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2.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以上主体向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公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如何申请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申请书

《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被申请人的病史及目前的行为能力状态等)。

(二)身份材料

1.委托书:由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没有近亲属的,法院可指定愿意担任代理人且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相关基层机构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且,被申请人第一顺位继承人需出具委托书,同意委托被申请人近亲属中的某人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2.身份材料复印件: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委托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与其代理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若同一户口的,应直接提供户籍查询结果;若非同一户口的,则应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所属社区出具的关系证明等材料;

4.被申请人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若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若死亡时间较早,无死亡证明的,需由被申请人的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签署“户籍证明书”,证明书上的内容为被申请人的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以及是否已死亡等信息。

(三)病史材料

1.被申请人病史材料复印件:提供被申请人病历记录、诊断报告等材料;

2.《鉴定调查表》:由申请人填写,需涵盖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个人简历、工作及学习情况、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既往病史等信息。

审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如何申请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标准,予以立案;

2.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向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3.排期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需参加庭审,核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及继承人信息。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具有事实根据;

4.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及庭审内容出具民事判决书。

法条链接

(一)申请宣告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监护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四) 被申请人代理人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来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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