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有利的结案方式,想履行的被执行人看过来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如果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后,就进入了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此时的原告换了称谓,叫做申请执行人,相应的,被告就叫做被执行人。

立案执行后,法院可以在不经过被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自己在单位的工资等收入。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屋等财产法院也可以强制查封、拍卖用来清偿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

除此之外,法院还可以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和拘留。

因此,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异议又想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担心法院采取了上述执行措施会对自己有不利影响。那该怎么办呢?

实践中想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一般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有足够的能力履行义务,完全能够立即履行完毕。

2、只能暂时立即履行一部分,后期不能立即履行完毕,需要一段来时间履行。

3、跟申请人关系比较好,申请人同意不申请执行了或者明确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如果被执行人想履行,对其最有利的结案方式方式是第一种和第三种,即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

第一种执行完毕的结案方式最好理解,就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也包括虽然没有达到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是申请人向法院书面明确放弃不足部分。

对于第三种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说白了,就是申请人能书面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因此,终结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人向法院撤销申请,二是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申请或者请求中止执行。

那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有什么后果呢?执行完毕结案的,将会解除所有执行措施,不再继续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再申请执行。

撤销申请终结执行的,虽然也可以解除全部执行措施,暂停执行,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在两年内没有履行,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达成和解协议后终结执行的,取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如果约定申请人同意解除相关措施,或者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则可以解除相关措施且在期限内暂停执行。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解除措施,则不能解除。另外,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履行的,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按照原来的执行程序处理。

所以,想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如何选择,现在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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