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 第二讲 物权变动之一:公示原则与公示方法
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强制公示、任意公示和特殊情况
一、填空(即考点)
1、强制公示,又称“债权形式主义”或“公示成立原则”。在强制公示模式下,合同具有(债权)效力,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才能引起(物权变动)。因此,在强制公示下,交付、登记相对于合同而言,为合同的(履行);未如约交付、登记,相对于合同而言,则为合同的(违约)。
2、任意公示,又称“债权意思主义”或“公示对抗原则”。在任意公示模式下,无需登记,仅基于合同即可引起(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在于(对抗第三人)。任意公示的适用情形有四,一是(动产抵押),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三是(5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四是(地役权设立)。
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具有两个法律效力:一是(物权变动),二是(对抗第三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造册,为(行政行为),没有民法意义。交通工具所有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为(债权产生),交付的效力为(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为(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判断一辆车是谁的,看(登记);判断车辆买卖中所有权是否转移,看(交付)。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以下说法何者正确?(A、B)
A、甲乙订立房屋抵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乙不享有抵押权,但有权请求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不动产抵押,强制公示。合同债权效力,登记物权变动)
B、甲乙订立电脑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电脑出质给乙。电脑尚未交付。现乙不享有质权,但有权请求甲交付电脑
(动产质押,强制公示。合同债权效力,交付物权变动)
C、甲乙订立汽车抵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乙不享有抵押权,但有权请求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动产抵押,任意公示。合同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
D、甲乙订立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将自己土地让乙通行。尚未办理地役权登记手续。现乙不享有地役权,但有权请求甲办理地役权登记手续
(设立地役权,任意公示。合同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
2、集体甲将土地发包给乙,甲乙订立了承包经营合同,未办理登记。乙又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乙丙订立了转让合同,也未办理登记。以下说法何者正确?(D)
A、乙未取得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合同引起物权变动,且引起对抗效力)
B、乙取得承包经营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合同引起物权变动,且引起对抗效力)
C、丙未取得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任意公示: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登记为对抗效力)
D、丙取得承包经营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任意公示: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登记为对抗效力)
3、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以下说法何者正确?(C)
A、乙相信车是甲的,是基于甲占有该车的事实
(车是谁的,看登记)
B、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后, 乙即享有该车的所有权
(车辆买卖,交付引起所有权转移)
C、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后,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甲交付汽车
(车辆买卖合同,债权效力)
D、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甲向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车辆买卖,登记为对抗效力)
来源:厚大法考民法张翔老师@张翔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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