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须知: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申报条件。
申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四)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但符合其它条件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内容可在网上搜索查询。
三、申报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于当年9月1号至30日到当地(退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并按规定填写。具体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为准。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须审查申请人职工档案、参保缴费情况,符合条件的方能受理。在2019年度已申报未达到病退条件的人员,病情无恶化证明材料的不受理。
(二)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单位已不存在的可由个人经办)将申请人个人书面申请、病理资料和《鉴定表》于当年9月底前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病检,经通知未到场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当年10月-11月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卫生医疗专家组成,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对申请人劳动能力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四)对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用人单位(或社区)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果通知。
四、申报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相关病理资料
(一)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系统治疗的病历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诊断证明书原件(诊断证明书必须和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内容一致);
2、住院病历首页、医嘱单(复印后盖医院公章);
3、检验、检查报告单,影像等病历资料的原件和医院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医院盖章的复印件);
5、住院费用票据(原件)或报销凭证;
6、其它能证明疾病和治疗情况的原始资料。
(二)患精神性疾病除提供上列材料外,需提供精神疾病医疗鉴定书原件和5年以上系统治疗的原始凭证。
患恶性肿瘤的除提供前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当年的病历资料和近期放疗、化疗资料及三甲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三)因未按规定提供上述病理资料而影响鉴定结果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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