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货款的有效办法

问题提炼:采购合同 聊天记录 货款追回 诉讼时效

案情简述:

2016年2月1日深圳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向A公司下单人民币64316.1元的货物。A公司根据B公司下单向B公司发货。随后,B公司又陆陆续续向A公司下单多次货物,累计共计货款人民币142964元,A公司均按照B公司下单向B公司发了货。2019年3月24日,A公司出具了对账单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7280.1元,B公司却以质量不过关、没钱等理由拖延支付。现A公司主张要求追回货款人民币207280.1元,提供了未签字的送货单、未盖章的对账单以及片段催款聊天记录。根据上述证据材料,追回货款的几率是多少?微乎及微!

法律分析:

A与B合作整个过程中A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处理:

签订合同时,供方可以要求签署《样品确认书》,以该样品为质量标准。如该案中B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如双方签署了《样品确认书》,则可根据该证据证明符合双方确认货物质量标准予以抗辩B公司的诉求,以便于法院支持A公司主张货款的诉求。

供货方货物送达时,应当要求采购方签署《送货单》,如对方确属无法签署,在货物送达后,可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对方确认是否送达,以留作书面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证明货物送达的举证责任在于出卖方。该案中,所有送货单均未签署,A公司根据无法提供证明自己确已履行了送货义务,那么要求B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自然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长期合作,合作进行一阶段后,货款未支付,供货方应当出具《对账单》进行款项确认,以便后期主张有据可依。本案中,双方长期合作,基于信任,一直未向B公司主张货款,以致于时间过久,货款未予以确认,证据薄弱,追讨艰难。

长期合作,货款追讨容易超过追讨诉讼时效,供货方可以提供《催告函》、《律师函》、催款聊天记录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货款发生2016年2月,追讨时间为2019年3月,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只要B公司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A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会被驳回。

追回货款的有效办法

民安法务

结论:

长期合作双方应“先小人,后君子”,应当在合作之前明确合作细节,确认清晰。不至于导致后期对方翻脸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声明:本文源于民安法务真实案例。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如文中内容、图片、视频等存在第三方的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9-08 13:01
下一篇 2024-09-08 13:52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