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民法典》规定了哪些惩罚性赔偿吗?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所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是在针对侵权人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认可和总结。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除了列举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11项外,还规定了“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在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分别以第1185条、第1207条、第1232条又分别在“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方面具体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换言之,民法典规定了三类行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1、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你知道《民法典》规定了哪些惩罚性赔偿吗?

在侵权责任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律对特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的强烈否定性评价,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行为成本,从而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同时,惩罚性赔偿也激励被侵权人有动力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客观上也能协助国家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制止。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都是基于侵权人的故意,并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并由被侵权人提出。由此,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特殊性。

你知道《民法典》规定了哪些惩罚性赔偿吗?

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的否定性评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都是基于侵权人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并由被侵权人提出,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惩罚性赔偿偏重考量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一般来讲,是否承担补偿民事责任,主要看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至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则相对次要,然而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无论是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责任还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法律都用了“故意、明知仍然”的词语规范,其重要内容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至于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在于评价主观恶性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高低主要从两方面来确定: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行为人希望发生损害后果还是预见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而未能避免。

其次,惩罚性赔偿是法定的且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无论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于哪些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法律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另外,惩罚性赔偿也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民事责任基础上承担的增加赔偿责任,相对于普通补偿性民事责任“损害什么补偿什么,损害多少补偿多少”是严厉的。

你知道《民法典》规定了哪些惩罚性赔偿吗?

第三,惩罚性赔偿具有公、私混合的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行为,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性。同时惩罚性赔偿也包含着为被侵权人或受害人提供加倍赔偿的性质,其主体双方本身地位平等,且赔偿金又是支付给被侵权人或受害人的,体现了惩罚性赔偿的私法性。因此,可以认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

可见,惩罚性赔偿在宏观上具有惩罚、遏制行为人的功能。其目的在于通过让违法者付出昂贵的违法成本,付出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利益的代价,让其永远失去东山再起的机会,再也不敢或根本没有机会以身试法,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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