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试行)

灵宝市中小学教师请假制度(试行)

(2021年7月22日)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管理,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教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体局所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请假手续及种类

教师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必须正常上班。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保障教师正常休息休假和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教师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上班者,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并在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家属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旷工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以及逾假不归等)处理。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公假等几类。

第三条:病假

(一)病假审批

1.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局直各学校校长(含局直幼儿园园长)、二级机构负责人请假须向分管该单位的领导汇报,再由局长审签,并到局办公室备案。

2.乡镇学校教师请病假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报乡镇中心学校备案。局直学校教师请病假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校长审批,学校备案。二级机构人员请病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分管该单位的领导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

3.乡镇学校教师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签、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局直学校教师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由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二级机构人员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由分管该单位的领导审签,局长审批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

(二)病假办理

1.请病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除提出书面申请外,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病历、缴费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辅助检查相关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先提供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校长核实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请假人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绩效工资:教师病假累计2个月之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照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3.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教师病假离开乡镇工作岗位,当月病假超过12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的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4.教师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标准执行基本工资,从单位批准长期病假起,半年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半年以后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5.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灵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第四条:事假

教师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书面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一)事假审批

1.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局直学校校长(含局直幼儿园园长)、二级机构负责人请假须向分管该单位的领导汇报,再由局长审签,并到局办公室备案。

2.乡镇学校教师请事假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乡镇中心学校备案。局直学校教师请事假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校长审批,学校备案。二级机构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由分管该单位的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备案。

3.各乡镇学校教师请事假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签、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局直学校教师请事假1个月以上的,由校长审核同意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二级机构人员请事假10天以上的,由该单位的领导审签,局长审批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考核办法执行;当月事假超过12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的乡镇工作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工资和各级各类津补贴等全部待遇。

4.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婚丧假

1.教师因本人结婚请假的,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由学校校长审批,校长请婚假由教体局办公室审批。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假期视为出勤。经批准的婚假,工资照发。

2.教师因料理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丧事需要请假的,由校长审批。丧假3天。经批准的丧假,工资照发。

第六条:产假

(一)产假审批

女教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请假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体局办公室备案。请产假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请产前假要出具县级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

(二)产假期限及待遇

1.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正常的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

2.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

3.产假恰逢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包含在产假之间计入产假天数。

4.计划内生育产假及奖励产假原工资照发。

第七条:公假

(一)公假范围

教师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培训,包括行政工作会议、教育教学研讨会、观摩会、运动会、校际间教育教学交流活动等。

(二)公假审批

教师因公请假需提供有关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特殊情况电话通知的应该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1.灵宝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发文,时间在两周以内的,向校长书面请假,两周以上的公假必须由学校审批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备案。

2.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局直学校校长、二级机构负责人因公务活动需请假的,须向分管该单位的领导汇报,再由局长审签,并到局办公室备案。

3.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4.教师未经市教体局同意参加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活动,不能请公假。

第八条:请假纪律

1.教师请假须持规定的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填写请假审批表(附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同时要在会议室或办公室等醒目位置设立固定栏目,及时对请假及考勤情况予以公示。教师请、销假情况要记入个人工作评价档案,纳入平时考核、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或无故旷工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2.教师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请假人员需要进行扣发或追缴资金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时进行办理,发生一笔办理一笔。

4.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5个月的、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上不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领导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师请假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对各类请假认真审核把关,凡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办理所需证件、证明、签字等手续的,学校一律不得签字盖章,一律不得准许请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请假,不得擅自准假,不得隐瞒虚报。对违规准假,或请假期满不及时返岗的,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请假周期按学年度计算。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体局负责解释。与国家相关法规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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