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不能申请专利呢?

什么样的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不能申请专利呢?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中的规定:

“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也就是说,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以计算机为执行主体进行数据处理或者对计算机性能进行改进的发明,其发明内容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然后,确定什么样的内容不能进行专利申请。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即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

什么样的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不能申请专利呢?

不属于保护客体的包括以下内容: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 ROM 、 PROM 、 VCD 、 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 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

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2)、汉字编码方法属于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它与声音信号、语言信号、可视显示信号或者交通指示信号等各种信息表述方式一样,解决的问题仅取决于人的表达意愿,采用的解决手段仅是人为规定的编码规则,实施该编码方法的结果仅仅是一个符号字母数字串,解决的问题、采用的解决手段和获得的效果也未遵循自然规律。因此,仅仅涉及汉字编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

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 任何技术特征的数学模型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再如——

一种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度进行返利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的特征全部是与返利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最后,当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存在上述情况时,其主体内容将不符合专利保护客体,从而无法进行发明申请。

什么样的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不能申请专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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