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操作实务——执行依据

执行的前提是得有执行依据,强制执行的依据为生效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

1、执行依据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1)明确。首先主体必须明确,当然一般都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双方主体,但是一旦涉及到债权转让、权利主体死亡,需要等待受让人或继承人确认作为新的主体时,主体变更后的明确就十分重要;其次是执行标的或者说给付内容明确,简单地说就是生效法律文书中必须明确义务人应当向权利人给付财物、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有明确的可以执行的内容

(2)合法。有些人一定会问,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还会不合法?一般来说,国家司法机构出具的文件当然是合法的!但是,也不能排除“恶意”造出法律文书的情形。比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的形式损害国家利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故意虚假诉讼、协助当事人恶意规避执行等。

2、关于执行依据不明确的解决方法:执行依据不明确,主要包括执行内容表述不明确、内容指向性不明确、裁判项目出现技术性遗漏等,司法实务中的救济途径一般为:

(1)当事人协商一致优先。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内容是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主体共同经历和确认的,双方若就未明确的内容进行再次确认释明,自然是解决问题的最优方式。当然,如果在法律文书的事实认定或论述部分能够明确执行内容的,也可视为执行内容明确;

(2)函询补正。作出法律文书的仲裁员、法官,自然也是了解案件详情的重要见证人。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前提下,执行机构可以与作出执行依据的主体进行沟通,发函询问以求明确执行内容;

(3)专业人士合议或请示上级法院;

(4)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向当事人释明另行起诉。穷尽各种方法都无法明确执行内容,确属执行不能的,法院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但是当事人也不要气馁还是可以另诉或就驳回申请提出异议。

3、总结:很多人都知道执行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道程序,切不可因为“内容不明”被打回到“原路”,所以这也提醒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仲裁或诉讼阶段诉求一定要细致合理切明确,全面考虑执行内容明确性和可实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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