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执行开始

民事执行程序已经确定了改革方向,就是将来会单独立法,和《民事诉讼法》并列,形成《强制执行法》的单行立法。但是,由于这部立法当中的若干个实践和理论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所以,到目前为止这部立法还没有颁布,

如果说诉讼程序是确认权利的,执行程序则是实现权利的,二者之间是彼此承接的关系。执行权的行使和审判权的行使是不相同的,审判权主要是消极的中立居中裁判,但执行权是积极主动的,帮助当事人实现权利的司法权。我们国家负责执行的机构称之为“民事执行局”,也就是说执行权实质上属于行政权。因此,执行程序更多的是强调效率,并不是只指向公正。且在将来的立法中,执行程序当中效率的考量比重也要比以前增加很多。

一:执行程序的开始:

1:执行程序开始的大前提-执行依据。没有执行依据,就没有执行程序。执行依据包括法院做出的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也包括其他机关或者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比如:公证书等。

2:执行的管辖法院:

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由一审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其他机构做出的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及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案和实现担保物权案属于非讼程序,由做出法律文书的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在收到执行通知书10日内,可以对执行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则撤销执行立案,告知执行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异议不成立,则执行被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执行程序的开始原则上是依申请,不告不理。但对于涉及追索抚养费、扶育费、赡养费、民事制裁决定书、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文书,直接移送执行。

4: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

当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资不抵债,追加总公司、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分立、合并的,列分立、合并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4-09-08 01:53
下一篇 2024-09-08 02:4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