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邮寄上诉状,上诉权也可能丧失

上诉期邮寄上诉状,上诉权也可能丧失

由于邮寄便利,又能节省法院、当事人和律师的时间,因此我们提交上诉状大多采取向法院邮寄的方式。然而在上诉期邮寄上诉状,也存在着潜在的丧失上诉权的可能性。

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在接近上诉期期满决定上诉,导致书写上诉状的时间很紧张,往往会发生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才把上诉状邮寄。在邮政电子化之前,我们在邮寄时,邮局会有一个邮戳,法院一般以邮戳的时间作为交邮的时间。然而现在邮政已经电子化,,邮局以及各快递公司很多已没有邮戳,只是在网络系统上记载邮寄寄出时间。这就会存在我们今天已经把上诉状交给邮局或快递公司了,然而由于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网络上记载的寄出时间在第二天的情况。那么上诉状提交的时间是以我们实际交邮的时间为标准,还是以邮局或快递公司在网络系统上记载的寄出时间为准,这在法院实践中存在争议。如果法院认定以网络记载的时间为准,当事人便丧失了上诉权,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可想而知。

对于当事人来说,为规避这个潜在的风险,应注意:1、尽可能避免在上诉期临近时提出上诉,应当早做安排,最好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之后第一时间做出是否上诉,以给后续律师书写上诉状,提交上诉状留出足够的时间。2、对律师交付的上诉状及时签字盖章。

对于律师来说,为规避这个潜在的风险,应注意:1、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第一时间书写上诉状,交给当事人签字盖章,交给邮局或快递公司,不要拖到最后期限。2、如果是因为种种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时间紧迫,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书写时可以简化,等到上诉状提交法院后,再根据案件需要完善。3、在交邮时提交邮局营业部及时记载邮寄时间,如果能联系到法官也可以当天当面提交法官。4、万一出现邮寄系统上记载的时间晚于交邮时间,出现上诉期可能丧失的情况,及时向快递公司索要邮寄实际寄出时间的证明,以尽可能的争取当事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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