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点《公司法》再创业第16篇 – 公司组织架构之权力机构

企业法务-公司法知识分享-第16篇

简单来说公司的组织架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基本相同的机构设置。针对小型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公司法》设置了一些特别条款。

权力机构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均由全体股东组成。其职权由法律赋予:《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对于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的类型、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以及议事与表决规则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只讲述一下常见的规定,后期有机会再详述。

股东大会应该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通常情况,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应该在会议前20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要提前期天通知。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另外,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为其股东均为单一主体,故不设股东会

下期将聊聊公司组织架构的执行机构,也就是常说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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