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有何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是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环节。

网友咨询: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对鉴定过程及其所依据专门知识的高度概括总结,相较于其他传统证据专业知识门槛较高。同时,法官因为相对缺乏医学专门知识,对鉴定意见的依赖性较强。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律师补充: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林作平律师简介

林作平,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1995年10月与五名志同道合律师合伙组建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合伙人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二十多年,具备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及法律事务处理技能,已成功代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房产建筑、买卖合同、债权债务、遗产继承、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案件近千件,其中在刑事辩护方面为许多犯罪嫌疑人申请了取保候审、成功办理了无罪释放和重大改判轻刑或缓刑的案件十几件。曾担任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长年法律顾问,为企业避免及挽回损失上亿元,并曾担任福建三明人民广播电台法律咨询热线栏目客座律师十余年,解答近万群众的法律问题,受到市民、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擅长:刑事辩护 公司法律顾问 买卖合同 债权债务 人身损害 婚姻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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